乡镇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9篇

时间:2023-05-01 08:55:04 浏览量:

篇一:乡镇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1一、财务收支

  财务收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一)财务收入

  收入范围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本级预算安排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县财政局按照预算标准和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乡镇本级安排必须有乡镇主要领导的签字;其他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支出

  经费支出实行“据实列支、细化分项管理”的管理办法。具体支出要求:

  1、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个人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据实列支。

  2、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公用支出部分,据实列支、分项细化管理,实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财政所日常支出由所长负责,单项支出1000元以上需事先报局分管领导、单项支出3000元以上需事先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支出(附件1)。

  ⑴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据实列支。凡购进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由经费会计根

  据实际需求,列出采购计划,经所长批准,实行批量采购。所有支出发票不能说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的,应附明细清单。

  ⑵差旅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2),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外出学习要附上级书面或文件通知。

  ⑶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县纪委《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局管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关于规范和加强接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要求,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格公务接待纪律,依据接待单(附件3)据实列支。接待单需据实填写接待单位、就餐人数、接待标准、事由等内容。

  ⑷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实行总额控制,全年不得超过2.5万元。须统一使用加油卡进行加油,油量按里程核算,车辆维修应附明细清单。

  ⑸工会经费、福利费,按照不超过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标准列支。

  ⑹房屋建筑物构建、大型修缮等大型支出,应当按照有关审批程序,经局评审中心评审后方可列支。

  二、固定资产

  (一)购买与处置

  1.固定资产购置与政府采购和部门预算相结合,在落实相关审批和资金渠道后,超过限额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

  2.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土地等大宗资产,要依法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批复文件等各类权属证件。

  3.固定资产处置要报经局国资科审批,执行公开处置程序;固定资产发生调拨、变卖等变动后,要凭合法、完整的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二)账务登记

  1.财政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卡、物相符。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2.原始价值入账。固定资产按购建、调入的原始价值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完全重置价值计价。

  3.动态核算。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三、会计业务

  (一)财务人员

  1.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掌握财务会计知识与技能;熟练并能认真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严把支出票据审核关。财政所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报县局批准,经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上岗。

  2.财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在1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业务规范

  1.账户管理。财政所所有收支一律纳入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严禁私设账户、设账外账。

  2.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素要填写齐全,内容要真实。不准白条入账。

  3.报销支出时,财务报销单(附件4)后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方可报销。凡发生的各项支出项目报销必须及时,并在事完后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因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天之内,否则不予报销。

  4.加强票据和印鉴管理。财务印鉴应由财务人员分别妥善保管,不得将财务印鉴交由一人管理或集中存放。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财政票据等重要票据必须专人管理,做好领、销、存登记。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

  1.县财政局内审小组负责财政所财务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实行财政所长离任审计制度和财政所半年审计制度,由监察科、农业科具体实施。

  3.实行月报制度。财政所会计人员要做到账务规范,账账之间、账表之间准确无误,日清月结,每月5日前须向所长和局分管领导报送上月财务收支情况表。

  (二)责任追究

  财政所须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杜绝发生各种违规支出和浪费。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组织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开源节流,堵住腐-败源头,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效益,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依照党和国家的财政制度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为体现政府职能,我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一律纳入镇财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镇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查,组织财务检查,听取财务汇报,决定对单位和当事人的奖惩。

  第四条

  镇各口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帐员负责本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镇财政部门会计岗位人员在相对固定的前提下,做好轮换岗制度。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六条

  根据我镇目前的财政体制管理形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收支上缴和支出报帐及票据领发工作,各单位的会

  计业务由欢口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办理。

  第七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镇资源,实行财政综合管理。各单位收入全额上缴镇财政,支出按预算,追加按批复,分期拨付,收支挂钩。凡完不成序时收入任务的,经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镇财政部门按收入进度比例拨付经费,年终完不成收入任务的,将相应核减支出指标。第八条

  加强单位帐户的管理,严格实行镇财政单一帐户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准再设立过渡帐户或公-款私存。确需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必须经镇财政部门审核提出申请意见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年初按收支范围和标准编报本年度预算,年终编报决算,财政结算中心综合平衡汇总,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人代会通过后,由镇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使用,全部实行“一月一计划”和“申请拨款制”使用管理。每月的第一周由镇财政部门向党委、政府成员会议汇报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报本月财务支出计划。

  (二)汇报前首先由各分管副书记、分管副镇长,会同分管的业务和部门排出本月用款计划,送镇财政部门汇总后,报书记、镇长和分管财税负责人研究后,再提交党委、政府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三)本月中如遇特殊突发开支须由书记、镇长和分管财税负责人的共同研究核定,并下达增加月开支计划后执行。

  第十一条

  镇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丰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履行债务审批程序,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制定偿还计划,及时归还债务。

  第十二条

  镇财政部门在外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都必须预留镇长及有关财务业务人员印签。

  第十三条

  镇财政部门每月向党委、政府成员会议汇报镇财政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数字要准确,内容要详实,并当好参谋,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以便镇领导指导工作和决策。

  第十四条

  所有资金开支均实行先申请,后审批,再执行。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镇财政支出由镇长负总责,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协

  助管理,在实际执行中,最后审批实行镇长一支笔,否则镇财政部门无权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镇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分管副书记或分管副镇长签字后,最后经镇长把关签字,镇财政部门方可执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镇长外出(一周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镇长授权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审批,镇财政部门先予办理,待镇长补签凭证后,方可记帐。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范围内的镇长报书记同意后,由镇长、书记共同签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具体经办人及分管负责人向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汇报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支或拨付。

  (五)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镇财政部门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出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收支情况报镇经济管理中心,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各村帐务。各村严格执行零招待

  制度,帐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

  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书记、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五章

  经费支出方法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镇财政部门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镇长报书记同意审批后,镇财政部门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召开各种会议,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和镇长批准后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镇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镇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纪律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财务会审,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镇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向镇党委、政府提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纪律、财务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领导和财会人员,镇党委、政府结合评先工作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追回违纪资金或罚款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3为进一步加强镇政府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制度上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促进镇财政财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长兴县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

  预算编制要遵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镇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年度财政预算、决算都必须按规定报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影响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审查,并报下一次人代会备案。

  二、财政收、支管理制度

  镇政府应依法组织收入,按照“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一)财政收入管理制度

  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的组织各项收入。各项收入都要按规定纳入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镇政府组织和管理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用于本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以镇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款,特定用途的资金,以及镇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等各项收入,都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镇财政专户,并使用统一的财政收款凭证。

  (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镇政府所有发生的预算内外支出、各项专款支出都必须执行镇长“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并且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据,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并用文字注明支出理由。如手续不全或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财务核算中心应拒绝支付。

  2、对重大财政事项和大额资金支出必须在党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经“镇财政管理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支出。

  3、财政安排的工程项目资金支出,工程进行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必须少于实际工程量的70%,控制方法由项目跟踪服务人员、分管领导第一道把关,镇长最后把关;工程量追加部份必须开具联系单,联系单由监理(或质监人员、项目跟踪服务人员首先签字后,追加工程量在壹仟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超过壹仟元的,必须由镇长签字认可。工程结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和审计后再作为结算依据。核算中心划拨资金(包括预借),必须通过转帐划入施工方帐户,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4、借款凭证。镇干部一般不得向政府借款,如确需借款的,借款必须经分管领导、镇长签字,同时注明借款事由和还款日期。部门或村级借款必须开具符合财务制度的统一票据,注明事由和还款日期,经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核算中心将借款划入部门或村级财务帐户,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5、支出凭证。各项支出凭证必须是经国家财税部门批准,统一发行的有效报销发票,自制凭证和商店购买的三联单,一律视为无效凭证。往来款划拨必须附财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的"收款收据。

  6、结报制度。各办公室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有关支付凭证,由经手人写明支出事由并签名,证明人签名,并经分管领导审核,镇长签字后到镇财务核算中心结清当月帐。

  7、办公用品购置及办公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各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用品必须由党政办统一购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各办公室或个人在发生各项正常的办公费用之前,必须向分管后勤领导提出申请,并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由党政办统一购置,但必须在发生支出的半个月之内及时进行结报。

  三、票据的管理。

  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得自行印

  制或自购收据。应税收入不得使用财政票据,按税收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帐、专管制度,同时做到收入款项及时入帐,杜绝“坐收坐支”。

  四、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制度,具体包括:

  (1)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中心出纳现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并且必须保证现金的存放安全,下班之前必须将多余的现金及时足额存入银行。

  (2)现金收支管理制度。中心出纳和其它人员收付现金时,必须做到手续清楚,帐款相符。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正式收款收据,付出现金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同时,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印戳,不准私自动用现金,各办公室和个人在收款时发生的现金一律不得坐支,以便资金的正常运行。

  (3)其他现金管理制度。中心出纳一律拒绝支付未经审批的个人和单位的借款,更不得将未经审批的“白条”抵库。

  五、银行账户和印鉴章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必须按人民银行规定开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同一账户印鉴章及各类支票必须分开管理,银行转帐或支取现金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办理。

  六、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建立专人、专帐、专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新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渠道。

  (2)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备查帐,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帐、实统一管理。

  (3)对于调拨、捐赠等增、减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4)对于使用寿命到期的固定资产,经请示主要领导后由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公开处理,并将财产物资的变卖、拍卖收入缴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5)财产物资转移时须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由办公室负责监交,对发现由于人为因素短少或损坏的固定资产,则由相关的责任人按实际价格的80%进行赔偿。

  七、对下属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制度。

  对以镇政府名义开办的各类政府性公司、园区投资服务公司等,所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镇财政必须进行监督管理。

  八、财务核算中心建设管理制度。

  按照“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镇财务核算中心的建设,并及时进行更新办公设备和核算软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中心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采取“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资金管理模式,确保各项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同时及时核算、及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及时分析财政、财务

  分析报告,准确编制财政预、决算报告,为镇政府领导的准确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篇二:乡镇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当下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1一、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级收入是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三项资金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二条

  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发生收入业务时,必须使用江苏省统一监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其他票据一律无效。严谨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违纪者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专用票据统一由村会计句镇农服中心申领、保管、交销;对保管不善或遗失的视为村会计的失职行为,应承担其后果责任。

  第三条

  在“三权”(即: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村资镇管”,由镇农服中心统一设立“村级”代管资金专户,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经手人必须在3天内结账,收款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解缴到镇村账镇代理专户,超过2万元的大额资金及时解缴。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挪用或者拖欠各项收入款项,不得借其他名义保留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搞帐外资金循环,不得私设“小金库”。如违反规定,镇农服中心收回票据、停办资金业务,报镇纪委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上级纪检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二、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级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福利支出、其他

  支出等。

  第七条村社支出必须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方为有效。支出发票必须正规合法,内容完备,并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应说明原因,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审批权限。村级开支一次在1500元以内(含1500元),由村签报;开支一次在1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经定村领导审核同意后入账;开支一次在5000元以上需经镇纪委和定村领导审核,由镇纪委同意报镇长审定,否则不予入账。对支出资金的真实用途,镇纪委将定期进行核查,发现冒领和拆分报账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涉及数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项目款、土地款、往来款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条村镇管干部工资按镇党委、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考核的结果发放,社干部工资由村两委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报定村领导审核后发放,并报镇农服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通讯费用报销,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村书记960元/年,村主任840元/年,村副书记、村副主任、会计720元/年。以上补助年终由村会计制单,年终一次性报支,平时不得报销个人的通讯费用。

  第十二条

  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各村按政府规定的年度非生产性开支限额,从紧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的限额按经营收入、发包收入(不含返还农户部分)、补助收入(不含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的15%核定。开支限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核定,最高不超过8万元(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包括:招待费、差旅费)。村社干部福利单独列支,总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各村对外争取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等非正常范围发生的招待费、用车费用,费用发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及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审批后一周内报农服中心、审计所备案,否则不做核减依据。对外争取资金所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争取资金总额(资金到账数需有农服中心签审确认)的15%结算。

  非生产性开支考核办法:实际支出低于限额指标的,按规定奖励;实际支出大于限额指标的,经过核减后低于限额指标的不奖不罚;实际支出大于限额指标,经核减后仍然大于限额指标的按照超额的比例扣分。世界开支控制在限额指标范围内,其节约部分按节约总额的10%奖励村主要干部,村书记、主任、会计分辨按40%、30%、30%的比例计算奖励工资;超过规定限额的,其超额部分由村书记、主任、会计按40%、30%、30%的比例计算扣减工资。

  第十三条

  若采取其他渠道变通处理非生产性支出,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当事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用正规的税额票据,发现不符合的票据一律退回。各村当期发生的票据必须当期结清入账,不得将当年的发票隔年入账,在结算时发现隔年票据一律退回。“谁经手,谁承担”。村级发生的支出票据必须记入村账,不得将村级发生的票据转入社账,一经查出将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村在保证债务逐年化解,村社干部工资足额发放,村级各项事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确需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的,必须事先就人员、路线、费用等向镇党委、政府书面申请,经批准,报镇纪委备案后执行。并报农服中心做入账依据。

  第十六条

  村集体如需借贷资金,必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同意,报镇定村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村借款利息费用,年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档利率核算,最高不得超过10%。借据上必须注明贷款时间、利率和本金,年度由村会计制单结算入账。

  第十七条

  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须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批准,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工程结束后,将预决算书、招标文件、正式税票、施工合同等报镇农服中心,经工程审计小组审核后方可入账。对大的工程项目不按相关程序进行,搞暗箱操作,存在私下交易行为的,镇纪委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级资产是指村级所拥有的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各项资产。包括厂房、设备、集体房屋建筑物,以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等各类固定资产和发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集体资源。

  第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必须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村主办会计负责村社资产的登记与管理。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明细账。每年各村要对本村社的资产、资源进行清查盘点,并填写“资产资源盘盈盘亏毁损报告表”,说明资产资源盘存情况,并报镇农服中心存档备案。村集体资产报废、毁损、盘亏、核销需经村两委会讨论,并由农服中心、审计所审核,报经镇资产处置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处置。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损失、毁损的,保管人或使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购置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批准批准方可购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等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采取公开竞标,由农服中心、审计所提出复核意见,报经镇资产处理小组批准。所得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到镇农服中心村账镇代理专户,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级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必须订立完善的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个人擅自作主、不得私下订立合同;不得随便变更、终止履行期内的合同。具体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组)级集体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招标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及时结账、记账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级财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收入过期不入账的,按侵占论处;支出结账不及时的,按“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法操作,村级经济组织不予列支。

  第二十四条

  实施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村备用资金数额控制在500元以内。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可适当提高备用金数额,但总额控制在10000元以内。各村从村级资金专户中支付资金必须凭审核批准后的支出票据支付。

  五、民主理财及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村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主要对村级财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定期审核。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应实行财务公开。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年度账务预算、资产资源发包项目,年初公开;民主理财结果待问题处理后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完工后公开;年度财务决算年终公开;对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重要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分段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村的财务每季度审计一次,对无视规定,大肆挥霍浪费的责任人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干部提拔、离岗、退职前必须履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组级”财务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组级”财务管理工作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xxx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2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就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资金使用管理:

  ㈠、收入管理: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凡村集体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在五天内上交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储存,严禁坐收坐支。

  ㈡、非生产性支出的管理:

  (1)、原则上村集体不得报支各种行政招待费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招待的,必须先请示同意后支用,并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的规范制度。

  招待费用必须注明招待单位、招待事由,经手人,证明人手续齐全,经村民理财代表审核签名同意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300元以下的由村负责人审批;301-500元以内的村负责人证明,乡分工干部审批;502-1000元的,由村负责人证明,乡分工干部审核,联系片的副乡级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村负责人证明,并经乡分工干部、乡分片联系的副乡级领导审核,报乡长审批。

  (2)、不得报支村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参加各类培训的费用(上级确定的人员培训补贴外)。

  (3)、征兵费用及优抚对象的慰问金实行限额控制使用,所有应征青年体检期间误工补贴不得超过50元/天,如无对象的送行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乡返还的征兵补贴,即每人1000元。优抚对象的慰问金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一般每人补贴不超过100元。

  (4)、村集体报支的计划生育费用要控制在人均1元左右,外出妇检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本市内食宿补贴不得超过50元/人·天,超出本市100元/人·天,车船费凭正式的原始票据按实报支,但必须有乡计生办证明,方可入账。

  (5)、村干部养老保险,在村集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农经站审核,乡组织审核后方可参保。

  ㈢、备用金管理

  村结报员领取的备用金严格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过交存乡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不足领取,严禁白条抵库。

  二.费用支出审核、审批制度:

  村集体的所有经济业务支出,实行多人审核,一支笔审核,所有支出必须经手人、证明人手续齐全,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督委审核同意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进行审批。审批权限(不含招待费)500元以内村负责人审批;501-1000村负责人证明,乡分工干部审核后,由分片联系的副乡级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村负责人证明,并经乡分工干部、乡分片联系的副乡级领导审核后,报乡长审批。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3一、村级财务的收入管理

  1、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级组织收入主要包括:

  (1)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产(源)发包、出租及村(社区)企业上缴收入、对外投资收益;

  (2)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2、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收据,确保收入在3-5日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各项收入。否则,一经查实,资金全部没收,并追究村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二、村级财务的支出管理

  1、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必要的办公用品、水电费、报刊征订费(按宣传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等村级运转支出;重点用于综治信访维稳、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等支出。服务群众事务支出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0%,扶贫事务支出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为民服务网上办理事务经费按4200元/年安排,综治维稳信访费用按10000元/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在保障当年业务支出后,年度有结余的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确有需要的报乡镇统筹审批后,在以上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办理。同时,严格执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

  2、上级安排到村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工程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支出范围、程序和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弥补工作经费。年度项目经费有结余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村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1、支出单据整理。

  村集体支出原则上应使用税务统一发票;确实不能取得的,限额在300元以内的可使用代理中心专用票据。购置办公设备或办公用品等必须要提供税务统一发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各项杂工支出原则上不超过50元每人每天,杂工发放花名

  册上要求领款人本人签字确认,姓名应与身份证保持一致,严禁使用小名及其他非正式名称,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及村负责人相关责任。

  2、支出审批权限。

  (1)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经办人在原始支出单据上签字,村主任、村书记会签,村报账员填写《涡阳县村级支取款项申请书》同时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签字;

  (2)1000-3000元以内的,比照以上程序办理,同时由镇包村干部审核签字;

  (3)3000元以上支出,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3、支出单据上报。

  每月25日前,村报账员整理经村级审批后的报账票据,报送乡镇“代理中心”。中心主任审核报账单据,并在《申请书》上签字,村级代理会计根据村、镇审批后的票据按规定进行支付及账务处理,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转账支付。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4为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的管理:

  1、各种收入票据一律由村报账员在镇财政所领取、使用。任何人不得代领、代开。

  2、村集体资金收入主要包括:“一事一议”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上级部门拔款和奖励;财政转移支付村级的补助资金;各种代收、借款等其他资金;以资代劳;其他收入。凡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必须先全额缴入“村集体资金代管银行专户”内。

  二、支出的管理

  村级一切开支均应取得全法凭证。杜绝白纸条。凡从企事业单位、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购买商品或向有关部门缴款等须持正式发票报销入账;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使用由财政所统一印制的自制凭证。各种付款凭证要注明事由及其数量、单价和金额,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入账。村级的"日常开支,由财政所根据各村经济业务的小,核给每村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季末或年末结账,据实报销。额开支须由村会提出申请,编制用款计划,由镇分工干部签字,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支出。

  1、村级财务实行按季报账。每季末由村报账员收集合理、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送财政所,经审核后,由资金会计开据现金支票到所在开户行领取现金。

  2、村级招待费提倡实行“零”招待。确需安排就餐的,每人每次可按10元标准补助。

  3、严格控制村级公务费支出。

  4、专项资金(包括从外单位争取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确定的工程支出,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工程结束后凭工程决算及税务发票列支。

  5、村组干部工资由镇财政所统一发放,实行一人一卡,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

  三、财务审批制度

  1、村民员会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2、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主任(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由支村两另定他人〈下同〉)审批;在500(含500)元以上的须经书记审核后,再由主任审批。

  3、所有支出的原始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经理财小组盖章后方可入账。

  4、村民员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报刊定阅、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5、必须坚持财务公开,理财的原则。村级财务要逐步做到年初有计划,每季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务、债权、债务、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群众映强烈和村干部发生变动的村,财政所应及时对此进行审计。

  6、对违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5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

  1、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开支时按照乡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不足部分。

  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严禁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向群众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3、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金:无论诗地、园林、房屋,还是其它集体资产,只要是承包经营,就必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承包费,壮集体积累,用于扩再生产或其它公益性支出。

  4、外来投资和拨付资金(包括捐款、各种赞助款、补助等):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能,财尽其用。

  5、经营性收入和其它收入资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准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6、各种结算类资金: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偿债务,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财务收支由村报帐员具体经办,款项的拨付有政府乡长审签,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额支出由村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乡经管站统一管理帐务的记载和核算。同时,实行全乡统一报帐日,对村社收支凭证进行报销。

  二、现金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经管现金。

  2、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须开据统一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须及时销号交存。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4、备用金实行限额,村一级不得超过500元,社一级不得超过200元。

  5、村级建立现金日记帐,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及时清点现金,并在每月报帐日和乡上进行帐面余额的核对。

  三、票据管理制度

  1、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即财政统一的收据和经管站监制、提供的票据。

  2、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本使用,收据存根必须及时销号、妥善保存,并建立备查登记薄,不得私自销毁收据、存根。

  3、填写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后保存各联并及时销号,不得私自销毁。

  4、各村票据使用情况必须无条件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5、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凭证,如发现手续不完备,内容不齐全应及时补办;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票据等不合规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由于审核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会应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要有群众代表参加。

  2、村财务公开每年2次,公开要严格按照乡纪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财务开支情况先由村理财小组签字之后,报乡纪和乡农经站审核后,在村社公开栏和村、社会议上分别公开,保留公开依据并记好记

  录,以备监督检查。

  3、重财务收支项目应随时公开,对向农民的`加项收费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先拿出预算方案,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统一请款报帐制度

  1、全乡各村请款报帐时间统一定为每月25日进行,过期不候,责任自负。

  2、各村报帐前应将当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兑,清点手头现金,同时对下月支出进行分项目预算,制定预算方案,报帐时首先和乡总出纳核实当月收入,填写进帐单将款项交存银行专户,同时按照支出预算方案填写请款书,报政府乡长进行审批后由乡总出纳开具现金支票,由村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其次将当月村主任审批后的支出票据交乡出纳进行审核报帐。

  3、所有收支票据填写必须完整、规范、支出票据必须经村主任签字,额支出要有村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严禁用白条或其它不规范票据收款和支款。

  4、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追究村主任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1、管理办法:

  (1)经管站建立资产台帐,各村建立登记簿和备查帐簿。

  (2)村社所有集体财产要由专人保管并由财务主管领导负责监督。

  (3)财产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损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保管员及当事人责任。

  (4)财产借用须经村主管领导批准,要注明用途、期限,并由借用人员签章。

  2、计价方法:

  (1)原购置财产及闲置财产,设立评估小组,以重估价值入帐。

  (2)新购置财产,以实际价值及时入帐。

  3、财产物资的租赁及变卖,须经村两会及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经管站审查备案。

  七、违财务管理的处罚办法

  为规范村级财务帐款“双代管”的正常运行,确保集体资财不受侵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一)对违有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追还被侵占资金和挪用资金;2、补交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3、补办有关手续;4、冲转有关帐务。

  (二)对污公款的,除追回占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按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并处以本息金额20%的罚款;二人以上共同污的,按照个人所得金额分别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按污的总金额处罚;对多次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在经济往来中违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处罚。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并处以本息金额10-15%的罚款。

  (五)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总额1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总额20%的罚款。

  (六)私分多占集体财物,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工资、补助标准、扩补助范围的,除归回私分多占的财物、多领的工资、补助等,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总额10-15%的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3%的罚款。

  1、公款私存和收入不按时交入农经专户超过一个报帐周期但尚未构成挪用或污性质的;2、越权审批重开支事项不经理财小组审批或审批借款不合理的;3、未经审批白条入帐的或用不正规票据报帐的;

  4、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审批支出单据造成损失的;5、无支出预算计划不按时报帐的;6、坐收坐支现金的。

  (八)对借款漏收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的,除责成借款人补交利息外,对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10%的罚款。

  (九)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0-4000元的罚款。

  1、丢失会计档案资料的(包括收款收据);2、私自销毁会计档案和资料的;3、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心200-500元的罚款。

  1、不用统一规定收据或用废止收据收款的;2、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或拆本使用收款收据的。

  3、对收款收据不按期登记、报送和销号的;(十一)对集体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不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按时公布财务的,对报帐员和村主管领导处以20-100元的罚款。

  (十三)违制度,对承包的经济(生产)事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结算经济手续,或不经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违制金额10%的罚款。

  (十四)不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筹集的劳、资进行处置外,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十五)违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领导人员强制下属违财经纪律的;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财经纪律的;3、伪造、毁灭帐据凭证的;

  4、屡查屡犯的。

  (十六)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不退赔、不交纳的,对问题责任人从期满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占用费。

  (十七)违财经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2、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十八)对处罚决定不报,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村级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6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政府审批才能发放。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村主任审批;(2)501元至1000元(含1000元)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3)1000元以上由村两集体研究讨论审批;(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开支应由村民代表会或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两申报,蹲点领导审核,递交镇党、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三、村账乡代管制度

  1、“村账镇代管”由镇经营管理站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2、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实行“三权”不变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3、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凭据要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

  齐全,先由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签字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由村报账员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有关手续。

  4、村级报账员应每一季度与主管部门人员核对各科目账户余额,如有发生错误,并及时核查纠正。

  5、在村账镇代管的同时,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的资金运行机制,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核算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存入村账乡代管银行账户,强化管理,进行资金拨付制正常运转。

  四、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理财制度

  1、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理财的原则,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

  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会公布。

  4、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财务公开制度

  1、村级财务公开每年度进行四次季度财务收支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7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财纪法规,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镇机关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统一归口镇财政所管理,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设小钱柜,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款收据收款,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挫支,挫支按违规处罚,坚决执行“开户一个行,管理一本帐”的原则。

  二、经费审批制度:

  镇机关、计生站、企业办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所有发票由镇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1000至5000元的开支,由镇长党委书记商量同意后,方可列支;5000元以上的开支,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不予报销。每个月的15号和30号为发票集中审核审批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三、个人借款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且金额在本人月工资额内,须经镇长批准后方可借支,但必须在其本人下一个月工资中全部收回,否则借款由出纳负责。

  四、办公费、差旅费报销制度:

  办公费、县内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度,其包干额度在月补助工资表中发放,计生站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实需外出抓生育对象,其补助标准长途车按车票报销,住宿每人每天补助50元,伙食每人每天补助25元,市内交通每人每天补助6元。

  五、购物管理制度:

  镇机关、计生站、企业办等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确实要添置办公用品,必须先报计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由财政所统一负责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签单,否则一律不予报帐。

  六、电话管理制度:

  行政办公室电话、传真机实行包干负责制,原则上只接不打,镇干部与各村工作联系一律使用个人手机,行政办公室电话只负责会议通知和上传下达任务。行政办公室电话每月120元,传真机每月50元,节约不奖,超过部分从行政办公室责任人下月工资中扣除,如有特殊情况超支电话费,凭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

  七、招待来客管理制度:

  上级来客,本着热忱、廉政、节俭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严控支出规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每餐标准每桌90110元,不发整包烟,不上瓶装酒。村主干开会,按工作餐每桌90元标准招待。村干部个别来镇办事,凭政府招待券用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准签单,否则不予报帐。

  八、车辆管理制度:

  政府车辆由主要领导统一调度,小车修理由司机和财政所所长共同负责签字审批,车辆加油由出纳到石油公司购油,凭卡加油。原则上任何部门不准租车,除处理突发事件外,确实需要租车由主要领导批准,到财政所开出租车单方可租车,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九、打、复印管理制度:

  打印、复印统一在指定地点签单,实行10000万元包干,在非指定地点打印、复印的,不予报销。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8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收入规范,支出合理,确保机关的正常运转,让财务工作真正达到“增收、节支、增效”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遵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使我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严格实行计划付款制度。理财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财政例会,根据资金情况,按照“三保”原则,研究决定本月用款计划,由出纳严格按计划付款,严禁无计划擅自付款。

  四、财政所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检查和分析工作,对镇财政范围内的一切收支要及时登记入帐,按月编送报表,按季分析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随时向领导提供数据情况,合理合规地控制支出。

  五、本制度包括总则、票据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四大部分。

  第二章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的范围主要为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票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财政所总会计。

  二、镇统一使用财政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的正规收据(统计经管站除外),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如确需使用其他相关部门的专用收据,必须由财政所统一到相关部门领取,再予以发放。

  三、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领取票据,所有收款项目统一由财政开据收款,财务独立核算的镇属机构和遇特殊情况确需领用票据的,须经审批财经领导同意,开出领据审批单后方可到财政所领取。

  四、领取收据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报领手续,必须有经办人、领用人签字。每次限领一本,交帐后方可续领正本。

  五、根据市非税局对乡镇票据管理的要求,票据必须每月零结清,所有领取的票据每月24日前到财政所签核(含当月未使用的票据),再由总会计将领用、签核情况报市非税局。

  六、各村(居)委会按规定统一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由各村(居)委会会计到村账镇代管中心领取。

  七、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遗失、擅自损毁,不得拆零使用票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一、各站所所有收入必须在发生的当天以现金上解财政,也可将现金存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坐收坐支、留存,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五日,上解资金的使用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站所收入可按比例优先安排使用。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私设明目乱收费,严禁收款不开收据打白条隐瞒收入,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二、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财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统一归口财政。

  三、各站所及个人不得擅自借贷资金。

  第四章支出管理

  一、由财政所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2)发票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3)有经办人并验收人签字。

  (4)金额相符,无涂改现象。

  (5)必须为正式发票。

  (6)需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事发后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每月15日和30日统一到财政所报账,超过报账期限责任自负。

  (7)发票粘贴要体现一事一单,不同类型、事由支出必须分开粘贴,不能混合。

  (8)有附件的发票必须带附件,其中租车、烟酒、餐饮、办公用品类发票必须有附件及明细单。

  (9)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先由财政所通过网络申报乡财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报销。

  二、合法的原始票据报销程序:

  (1)不得签单,必须先请示,然后自行垫付,再拿原始凭证到财政所报账。

  (2)所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注明日期及用途。

  (3)经镇长同意后,由分管财贸领导签字。

  (4)领导签字、财政所长审核后,由行财会计开出红票交出纳按付款计划单付款报销(注:每周定于星期一、星期四报销发票)。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由审批财经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还的,审批人在借据上签署扣款意见后,由财政所从借款人工资和其他个人款项中相应扣回。

  四、镇域范围内的招待用餐应安排在机关食堂,标准为20元/人,且原则上不安排烟酒,烟酒的发放必须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除党政人协四大家及市委政府、两办正常督查、检查、调研列为镇公用经费统筹开支外,其余一切开支均在各站所包干经费中列支。镇域范围外的招待用餐严禁签单,实行报告制,报请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开支,未经同意擅自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堂接待由分管领导到办公室申报,党政办主任在登记表(见附表一)上进行登记,开具接待通知单,食堂凭通知单按月到财政所报账。

  五、空调、办公家具、大型仪器、电脑等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分管领导拿出采购计划报请镇长同意后,由财政所集中购买,并办好实物验收登记,及时建好固定资产台帐。

  六、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汇总交党政办,经镇长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采购,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七、各部门的打字印刷、宣传品制作等原则上在镇打印室进行,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在定点单位签单制作,由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八、全年各项会议一般在镇域范围内召开,统一在机关食堂就餐,用餐标准按会议规模参照招待来客用餐标准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开支酒水、香烟等其他费用。大型会议和规格较高的会议,要本着节俭的原则,由党政办编制会议费用预算报镇长审批,由财政统一安排经费。

  九、机关房屋的修缮和办公室的装修及大宗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参照政府性投资办法实施。

  十、机关水、电、通讯、网络、杂工等各类日常支出,先由党政办签字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财政府款。

  十一、公务租车及车辆管理:

  (1)镇里统一安排的公务租车,由党政办在登记表(见附表二)上进行登记,并注明事由、时间,由分管财经的领导签字后再到财政所报销。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公务租车,由分管领导报党政办,经镇长或机关支部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上登记,按报帐程序报帐。

  (3)车辆维修管理:车辆需维修养护时,先由司机向办公室申报,并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到定点单位(由办公室和财政所共同考察确定)维修,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脱产学习和短期培训的学杂费,按通知要求予以报销(凭党政领导签字的原始学习培训通知书),误餐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报销。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的通讯费、交通费、独生子女费等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财政支出首先确保干部工资、福利的发放。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按季度核算并交纳公积金、医保、社保等支出,再到财政所报账。

  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十六、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9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完善我镇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明确经费报销程序,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促进我镇经

  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及XX县财政局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考核要求,结合本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1、遵守法规、严格管理,合理开支、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2、坚持依法统一管理为原则,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账户、统一标准、统一审批、统一审核、统一票据的要求进行规范。做到“分级预算、核算统一、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

  3、全面实施预算化管理

  成立由书记任顾问,镇长任主任、人大主席、常务副镇长、分管财政领导、财政所长、总会计为成员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预算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审定预算外资金的追补。

  财政所根据预算方案执行管理,预算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向党政人大通报执行情况。

  非生产性支出超出预算的单位,一律停止办理报销。其他突发性事件或中心工作需要超出预算支出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追补。

  4、机关及各站所人员工资及补贴由镇财政统一打卡发放,纳入各站所年初预算。镇党政、人大、纪检监察开支由镇财政负责;财政所、经济发展办、水管站、综治办、规划站、安监站、环保站、文化站、农推中心、林业站、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差额自筹、适当补助的管理办法;民政所、计育办实行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10一、管理原则

  1、乡政府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开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2、一切开支本着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3、财务管理乡长一支笔,大额支出集体研究决定。

  二、管理机构

  乡财务统一交由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做帐,由乡报帐员处理收入

  和开支,统一报管理中心做帐。

  报帐员的主要职能:熟悉把握各种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仔细审核收付时的每一张原始凭证,无审批人、验收人、经手人三人签字的凭证不报销;凭证内容不全、用途不明,不予报销;按制度、标准做好每一笔帐目的收付工作。认真招待管理制度,每天的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随身过夜。

  三、管理办法

  (一)、收入管理

  1、收款必须使用盖有吴坑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统一编号登记。否则,按违反财务纪律处理,缴款人有权拒付。发票实行领用登记,结算后由报帐员到县财政局核销。

  2、各类发票必须在当月25日前及时与财务办结报。收入20xx元以上的及时存入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帐户,现金缴款悉数上交乡财务办。严禁坐支或公款私存,票据及时结交,违者按财经纪律处理。

  凡上级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费用一律通过乡财政往来,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二)、支出管理

  1、严格坚持乡长“一支笔”审签报销,所有支出必须先批后支。支出票据要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发票报销先由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经乡长审批签字后由报帐员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付凭证或者手续不齐全凭证,财务人员应拒绝受理。凡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实行预算拨款制度。

  2、报销制度

  ⑴工作人员出差、开会、学习、考察、培训须向领导请示,经领导同意,方可外出。未经批准外出的一切费用自理。其它各项支出也应在事后的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人要在符合财务制度和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经办人、日期、事宜、人数等。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白纸条只作附件,必须到财务办填制完整的凭证或到税务部门开具正式发票后方可报销。

  ⑵报销要及时。各种报销票证经财务审核,乡长审批后,做到月

  结月报,逾期由经办人提交党政班子重新审批。如财政一时难以兑现报销金额的,可先结报到乡报帐员处,出据有关手续,待乡财政好转时兑现报销金额。

  ⑶干部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毕业后凭审批表、毕业证和交费票据,由乡支付奖学金。其它车旅费、住宿费和用餐费用自理。参加自学考试的费用,参照文件规定予以报销。

  ⑷对各项大型基本建设和专项基建工程要先预算,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报县财政局安排预算经费,由乡财政办同主管领导监督执行,工程费用由乡财政根据工程进度和预算合同约定拨付。各项工程的预决算情况要在党政班子会议上通报。

  ⑸加班补贴标准

  双休日、节假日补贴标准:在记好考勤的基础上,双休日为30元/人.天,节假日为50元/人.天。

  3、差旅费及用车制度

  平时干部下村或出差,原则上不得包车。差旅费报销按文件执行。

  4、接待制度

  招待来客安排到乡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到饭店就餐或公务开支的,事先经书记或乡长同意,方可接待。

  5、审批制度

  ⑴招待费、邮电费、公务费等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批。

  ⑵政府及各办公室所需办公用品一律由党政办统一购置。一次性添置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由政府统一采购。

  ⑶凡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由党政班子集体讨论或乡长办公会审批研究决定。

  6、其它规定

  ⑴个人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应由本人出具借据,注明借款原因、还款日期等事项,按经费审批权限经乡长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据当月入帐,不得留抵库款;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⑵全乡性召开的村级干部会议,每人每天补贴50元,由会议组织

  者造册,财务办发放补贴。

  四、财务监督

  ⑴各项费用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财务办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⑵建立财务报表制度,财务办按月向乡长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财务公开一次。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1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属镇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及除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外的镇属一般企业。

  第二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作为出纳或报帐员,统一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五条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六条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组织(人事)办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财政预算决算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必须对

  本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是否按批复用途使用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镇财政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审核汇总批复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门要编制下年度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经镇人大批准后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每年的年终,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财务决算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本年度全镇财政决算报镇人大审议。

  第八条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不含镇属企业),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年终结余资金(除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省市镇配套专项资金结余外)全部上缴镇财政。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十条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年初财政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执收,款项直缴镇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由部门执收后按季汇缴镇财政专户。各业务部门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二条各部门收到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支出内容规定

  第十三条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

  第十五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差旅费是指部门中无交通费补贴人员的出差车船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商品服务支出细分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镇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财政拨入各部门的经费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1、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严格按镇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或缴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镇属单位部门(含企业),于每月工资发放后将相关发放资料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

  3、接待费及专项经费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镇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由于镇属企业运营情况及资产规模差别较大,将镇属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重点企业。镇属一般企业执行上述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镇属重点企业(含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自行编制财务审批制度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报镇财政部门及财政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如暂借差旅费、暂借因公受伤医药费),2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应于借款

  相关业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支出凭据进行核销。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借款,如确需借款的须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并附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须经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后方能借出。

  第七章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节日慰问等个人待遇,要严格按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通讯费标准发放通讯费补贴;单位公用电话的安装必须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话费必须按单机列明在单位支出预算之内,据实报销;严格控制设置和租用信息专线、连接因特网等收费线路,对确需设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设置。经批准同意的使用部门应将详细资料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的须报镇党委会研究。由镇财政负担的公务车车辆费用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下拨到车辆使用部门开支。其中,小汽车每辆每年3000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三条干部职工个人购买用于公私两用的车辆,费用不准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会议费开支必须按《关于会议餐费发放标准的通知》(中三党办〔20xx〕45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报实销。差旅费包括食宿费、车船飞机费、差旅补助费三项(食宿合开一张单据的,按住宿费统计)。

  第八章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结算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验收、招投标证明(工程款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等资料,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

  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镇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由镇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和所签订的《

  》,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镇政府采购中心后,再拨给供应商。购买其他商品应具备正式发票并有经手人、领导签名手续才能支付;大宗商品还要附有数量和单价明细。

  第二十八条部门所有支出的报销都必须执行以下程序:先由经手人、审批人完成签名审批手续,并经镇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其他接待费用开支要凭发票报销,但属娱乐项目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同一账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镇结算中心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及时提交给各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及镇分管财经领导。超过预算进度或额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及卡片。镇结算中心是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协助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结算中心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单项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3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资金审查委员会核实表决后报镇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各部门每月须向镇财政所及有关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相应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镇财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镇党委、镇政府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12一、镇长作为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管理必须遵照财政法规严格执行各种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报销制度

  1、办公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直接由镇长签字报销。

  2、办公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上必须经班子会议通过,最后由镇长签字报销。

  3、不属于日常办公开支的款项,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付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需从镇财政提取支出的必须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附会议纪要由镇长签字付款。

  三、所有的专项资金全部由镇财政所负责收支账务管理,日常办公开支费用由镇政府财务室负责做好出纳账务,交镇财政所做好会计账务,镇财政所按月将收支明细账报送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四、属于乡镇及县直部门双重管理的站所的办公经费开支,由本站所负责人按财政法规及财经纪律审签核销

  五、凡各项资金收入、支出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规划,不得坐支挪用。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财镇管”,村账镇代理。

  凡村级使用“两金”必须由村委提出申请,说明使用“资金”的计划和用途,提交包村工作组审核,1000元以上提交班子会上研究后,由镇长签字批准方可拨款;1000元以下直接由镇长签字批准拨款。

  七、村级申请拨用“两金”和办公经费时,须将上次拨用的资金支出账务分别送包村工作组审签“支出情况属实”和镇财政所审签“支出符合财务制度”并核销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拨款。

  八、村用“两金”和办公经费的报销发票上,必须签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入)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方可签同意报销。

篇三:乡镇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的频率越来越?,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动的?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编收集整理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1  为了进?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为,严格控制?出,规范报账程序,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1、财政收?管理:严格实?“收?”两条线管理,乡镇所有收?要及时、?额上解财政的专户,不得私设??库

  不得坐收坐?。所有?出全部纳?乡镇财政管理。

  2、经费?出管理:实?乡长??笔审批。对于5000元以下发票必须有经办?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有乡财经领导?组签字,?可到财政所报账。5000元的以上的开?,由乡党镇联议会同意后?可开?,否则,不予报销。每个?的30号为发票集中审核审批时间,遇节假?,顺延?第?个?作?。

  3、个?借款管理:任何部门和个?原则上都不得借?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公款,所借?额要在本???资额度内,须经乡长批准后?可借?,但必须在三个?之内还款。

  4、差旅费报销管理:差旅费包括单位?作?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补助费。严格按照《霍邱县?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

  5、招待费管理:上级来客,本着热忱、廉政、节俭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严控?出规定,?律在政府?堂就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外出就餐,?律不准签单,否则不予报帐。公务接待实?实名制,不能出现烟和酒,要根据县纪委有关规定执?。

  6、专项资?管理:专项资?实?“专?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资?拨付?律转账结算,杜绝现??付;万元以上的经费?律实?政府采购;专项资?要进?审计,实??程决算审计,验收审计,年度资?收?审计。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2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

  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银?存款、固定资产、?出等内容进?规范管理。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财务管理?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乡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按照《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案》的要求,明确局内?员分?及岗位职责。  第?章

  现?管理  第五条

  乡镇财政分局出纳?员负责乡镇现?的收付、保管?作。现?管理实?钱账分管;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费?、债权、债务等账?的登记?作;会计?员也不得兼任出纳?作。  第六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具保存库存现?。

    第七条

  库存现?实?限额管理,?般不超过三天?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  第?条

  乡镇不得坐?现?,乡镇现?收?应于当?送存开户银?,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员记账。当?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批准,可于第??送存,?出再向银?领取。  第九条

  现?开?范围:

  1、未纳??资统发的职??资、福利费,个?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的其他?出;

  2、出差?员随?携带借?的差旅费?(外出?员返回后应在3个?作?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额接待费等零星开?;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付的其他?出(含?堂?出等)。  第?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续齐全(要有经办?、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报告;对不完整、?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要求更正。  第??条

  出纳应对现?收?逐?逐笔登记现??记账,每?终了,要将现?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条

  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使?和保管情况,确保现?安全。现?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银?账户管理  第?三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付的要求统?开设银?账户,未经县财政局批准,?律不得新开银?账户。  第?四条

  超出现?使?范围规定的款项?律?银?结算?式办理结算。  第?五条

  银??票的购买、使?和保管必须由专?负责。要建??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情况按?票号码逐?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

  空??票和?票印鉴必须专?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保管。  第?七条

  签发?票时,?票填写要内容真实、?续齐全,?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票和远期?票,不准将?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使?。  第??条

  乡镇纳?国库管理制度改?的资??付,严格按照《赫章县乡镇财政管理制度改?资??付暂?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出纳应逐?逐笔登记银?存款?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员进?账务处理。会计?员每?还要与银?对账单进?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条

  乡镇固定资产是指?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期限在?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时间在?年以上的?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账;专项?程建设决算后,?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第???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乡镇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续?作。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作。  第???条

  乡镇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或交付使?后,应凭购置发票、验收资料、审批资料等?账,并同时作好?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作。  第??三条

  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式注?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会计?员?账,并同时录??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作。乡镇财政分局应建?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进?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五条

  乡镇每年?少对固定资产进??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原因,使?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六条

  ?部、职?退休或?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

  交接?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调整?续。  第??七条

  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续。核销时,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的管理:  (?)乡镇财政?出由乡镇长负总责,认真落实?“?把?”的“??笔”签字制度。对?额资?认真落实“三重??”制度。否则财政不予执??出。  (?)在具体执?中?先由开?的经??、单位负责?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执?后,对?额资?按第(?)条办理。  (三)如遇特殊情况分管领导外出(??以上),为确保?作的连续性,可暂由乡镇长指定其它领导代理,财政分局?可办理业务。  (四)?般?次性?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出在1000元——10000元范围内由分管领导商得乡镇长、书记同意后分管领导签批。?出在10000元以上按“三重??”制度办理。由领导班?集体研究决定。  (五)在执?过程中,严格执?预算管理,财政分局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村帐乡镇代管的?式,每?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各村收?情况整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各村严格执?零招待制度,账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各村严格进?公?,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乡镇财政分局?员要忠于职守,履?职责,严把?出关,认真审查批准?续和?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出要当?提出,并予退回,对?理要求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书记、(乡)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员要树?好服务意识,严禁利??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条

  各单位刚性预算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节约。  (?)学习培训?出。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员要事先写出书?报告,讲清?的、意义、作?,按上级?件核定费?,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超?部分不予报销。??参加的费??律?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不得在财政分局借款,需要预?款项的,?论数额多少,要经分管领导商得主要领导同意后,财政分局?可办理。  (?)会议?出。其费?由主办?编制会议?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报政府办公会研究执?。除党代会、?代会外,?般不安排会议?餐。  第三??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定期向领导班?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情况。各项经费收?情况应定期公?。  乡镇纪检部门负责对乡镇财务的监督,每年?少?次对乡镇政府财务情况进?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起执?。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

  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三条

  本制度由赫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3  第?章总则  第?条

  为进?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为,提?财政资?使?效益,保证?作正常有序运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节约发对浪费条例》、《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关于厉?勤俭节约严控“三公经费”?出的通知》、《双峰县规范乡镇经费?出的暂?规定》的要求,和“保运转,保民?,保发展”的底线,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条

  坚持“统?管理、集中?付”的原则。各群众?作站、站所室(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属报帐制单位,按?向财政所办理经费报帐?续,所有财务收?都必须纳?财政监管,实?“统?账号、统?审核审批程序、统?核算、统?管理”,做到阳光操作,民主理财。  第三条

  坚持“预算管理、按项?开?”的原则。全镇所有资?必须纳?预算管理,严格实施单位项?预算控管。  第四条

  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在保障?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精打细算,厉?节约,严禁???脚,坚决抵制奢侈浪费等现象,确保“三公经费”在上年度基数上节减10%以上。

    第?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棠镇财务管理领导?组,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常务)、副书记、??主席、政协联?委主任、主管财贸负责?、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财政所长、党政办主任等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财政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财政所。其职责是:讨论研究全年财政收?预算?案,决定重?财务收?活动,分析每?的财政收?情况,拟定下?财政收?计划,如中途需调整预算,理财?组向党委、政府、??报告调整预算计划?案。财政所按季向书记、镇长、理财?组报送财务收?报表,“三公经费”?出报表,按季向县乡财局、县纪委报送“三公经费”?出报表。  第六条

  成??棠镇经费审批领导?组,镇长任组长,主管财贸负责?、纪委书记、财政所所长为成员,负责单位经费?出和专项?作经费?出的集体会审。  第七条

  成??棠镇财务监督领导?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室主任、纪委委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部书记为成员,负责全镇经费?出和专项?作经费?出的监督。  第?条

  成??棠镇公物采购?组,主管财贸负责?任组长,成员:财政所所长(负责询价)、党政办主任(负责申报)、监察室主任(负责监管)、财政所采购负责?(负责发放)、机关事务办主任(负责采购)。职责:负责政府公物采购的计划申报、经审批?批复后组织采购、采购后由专?负责发放管理。  第九条

  各群众?作站、委室站所要明确?名财务结算报帐员(单位负责?不得兼任),各群众?作站要成?3?以上理财?组。各单位报帐员和理财?组名单报财政所备案,由理财?组和结算报帐员负责本单位财务结算,经费?出监管,收?上缴、?额现?管理及其他财务??的相关?作,各单位的?出报帐统?由明确的财务报帐结算员进?办理。  第三章财政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条

  年初下达各单位的预算收?任务必须完成,列?季度和全年的?标考核,年终没有完成预算收?任务的按缺?少?扣缴,且单位不能评先评优。同时强化收?任务均衡?库,?季度应完成全年任务的20%,?季度40%,三季度65%,四季度100%,每年公历12?24?为财政收?结算截??。收?任务的完成严格与单位经费?出指标挂钩。  第??条

  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标准执?收费,不得擅?提?和降低标准收费。  第??条

  各执收单位必须使?财政规范票据,不得使??印票据、过期票据收费,严禁收费打?条、?头?尾、收钱不开票。所有收费必须按票据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解?财政专户。对?额较?的收费可使??般缴款书,对?额较?的收费可使?定额专?票据,取得的现??额达到500元的必须当?缴?镇财政“结算专户”,?额不?500元的必须在三?内存?镇财政“结算专户”。财政结算员于每?的20?以前将镇财政“结算专户”收?余额解缴县级“结算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挪?和坐?收?。  第?三条

  暂时不能作收?的各种押?,全部由经管站统?管理,财政监管,票据由经管站提供,实?“限量领?,定期缴销”的制度。  第?四条

  上级对镇财政、镇属有关部门及村级的专项拨款需要开具财政收款票据的,通过批准后,由财政所收?专管员开票缴?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帐户。镇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有关公益筹资活动,所收募捐、赞助款统?由财政所代收代管。所有款项必须专项明细管理,确保专款专?。  第?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城乡?区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的收费,使?《湖南省农村公益?票据》,由经管站到财政所领取,加盖本单位公章,实?村帐镇管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下拨资?(包括未明确到?奖?、专项?作经费等)必须缴?财政专户,有实际?出的通过财政审批程序报批列?。  第四章财政资?的使?和管理  第?七条

  规范财政资?审批报帐时间和步骤  (?)审批时间、地点:当?的发票当?报批,?特殊情况过期不予审批,每?25?经费审批领导?组在财政所进?集中审批,节假?顺推或以通知为准。  (?)审批步骤:

  坚持“??笔”审批的原则。所有开?按下列程序报批:  第?步:各单位的发票经经??签字后由结算员分类归集整理,然后填写财政所印制的原始凭证报销汇总表。  第?步:各单位理财?组签字确认,单位负责?签字审核,主分管领导(群众?作站的由驻?组长)签字审批。  第三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政所集中审批。财政所长审核发票,分管财贸负责?对?途、标准、范围审定后,由镇长??笔审批。?于?作考核的经费、奖?、补助,及民政报批发放的资?必须说明标准、范围和依据的?件,?于公务?出的发票必须完整、合规、有效,同时具有以下要素:①单位名称;②时间和?途;③详细品名;④收款单位印章;⑤必要的附件;⑥经??、审核?、审查?签字。1000元以上发票还需有证明?,基本建设?程要有?程结算?员核算签字的结算单,凡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政所长和分管财贸负责?复核时予以剔除,不予报审。

    第??条

  群众?作站经费的?出管理  (?)群众?作站的预算经费主要?于群众?作站?常办公、接待、会议、镇党委、政府安排的中??作、计?、维稳信访、粮??产?作及蹲点驻村等费?。其中“三公经费”不准超过总?出的20%。  (?)群众?作站经费的报帐:群众?作站预算经费中基本办公费?可按??出,但须完成季度收?任务,每季不超过预算的20%,未完成任务的不能报批任何?出。群?站的经费?出,须由群?站理财?组集体商议,并签字确认,在全体群?站?部中认可,报驻?组长审核?可?出,预算当?的?出须当?报批;综合考核、?部绩效管理考核、群众?作考核、计划?育、综治、安全?产、整建?作等考核的奖励标准、范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  第?九条

  专项?出管理  (?)专项?出是指党委、政府因?作需要必须另?安排的专项?作?出。主要包括:项?建设?出、特殊维稳期间信访维稳?出、农村基础设施投?、防汛抗旱救灾?出、突发性事件处置费?、城建基础设施配套?出及其他专项?作经费?出。  (?)专项?出的申报审批程序:事前由需要专项经费?出的单位提出书?申请,向镇长报告,再由镇长召集经费审批领导?组成员和相关单位负责?及主、分管领导集体商定。专项报批在3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书记审核,如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的,应先报镇财务管理领导?组初审后,再提交。  (三)专项?作经费报帐先由申报单位经办?分项按实整理并签字,单位负责?和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连同批复的申报表按财政审批程序报批,属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组统?采购。属?程项?的,按?程项?管理程序结算?程款。  (四)?程项?管理程序:由?程项?具体负责单位先做好规划和预算,再报县财政局评审中?评审,评审结果出来后按招投标程序进?公开招投标。然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好承包合同书。在施?过程中项?具体负责单位、财政所、纪委要加强?程项?施?现场的监督管理,项?具体负责单位及时填写好现场监管记录,在?程结束后填写好?程验收结算单。施?单位凭现场监管记录、?程验收结算单和发票,承包合同书及?程决算审计报告?能结算?程款。  (五)属特殊维稳时期接访?出的,赴省进京的接访?员由综治办统?调度,并报主分管领导和书记、镇长批准,接访?员的差旅费按《双峰县?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双财?【20xx】236号?件标准执?,但上级另有?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标准执?,接访费?当?报批,逾期?负。  (六)对于需要紧急安排的专项?出审批:先由申报单位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由财贸负责?和镇长批准后向财政所借款急办。事后最迟在两个星期内,由单位按专项?出申请审批程序补办专项?出审批?续,否则所?经费不予报帐,所借?的资?由财政所在经办?的?资及补助中扣回。上级或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作,确需增加经费的.同样按专项?作经费审批程序报批。上级下拨安排的?作经费全部纳作财政收?,确需追加经费的同样按专项?作经费审批程序报批。  (七)专项?出报批时间要求:专项?作结束后两星期内责任?必须按报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条

  财政资?借?管理  财政公?资?严禁借于个?,因公务需要确需在财政先借?的或重点项?需借?启动资?的,需先出具借?申请报告,报告借?的项?及额度,报分、主管领导同意,再报财政所长,分管财贸负责?审批,经镇长签字同意后在财政借?。严格执?谁借?谁打条,借?者必须是在岗?部,财政借款必须在?个?内还清,?个?未还的,由财政所出纳每?清理?次,财政所发出还款通知单,并在还款通知单送达之?起记息,三个?仍未完的,从该?部的?资奖?中扣回,分、主管领导或项?负责?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第???条“三公经费”?出的规范管理

  1、“三公经费”的基本范围  (1)因公出国(境)考察费?、学习培训期间的考察费?等列?“三公经费”的出国出境项?。  (2)单位公车(?产性车辆除外)以及租车费?,列?“三公经费”的公务?车项?。  (3)公务接待、其他接待物品等费?,列?“三公经费”的公务接待项?。

  2、“三公经费”的管理  (1)接待费。所有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来镇检查?作需要?餐的,?律按招待标准在机关?堂就餐,由分线主管领导凭接待函或通知报镇长同意后,由镇长或主管财贸负责?签发就餐单,凭就餐单提前通知机关事务办?数和标准。陪餐?数按相关要求,不得超?数陪同。  (2)租车费。确因?作需要租车的,租车费报销?律需填报租车申请单。  镇全局性?作(含专项?作)?车,由党政办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机关事务办开出租车申请单,?车单位凭租车申请单

  租车。租车费结算由出租车司机凭租车申请单与党政办核对签字,再到财政所办理报销?续。  镇属单位确因?作需要租车,必须有单位负责?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开出租车申请单,租车费凭租车申请单报账,在单位预算经费中列?。  租车标准:?车本县范围内160元/天,娄底240元/天,长沙650元/天。以上标准包括税费,凭租车发票报销,报销时必须写明?期、?途。租车费由出租?拿来报批。???结,逾?不报。  (3)公车使?费。公车使?费?计?“三公经费”范围,公车归?党政办管理与调度。修理、保险及油费实?政府采购,党政办建?油耗与车辆?程?驶台账,采购领导?组每??底审核?次。(公车改?后本条规定同时废?)  (4)会议伙?费。镇安排的会议由机关事务办确定?员、核定?数、标准,签发会议伙?费通知单,部门单位会议需就餐的,由主管领导报镇长同意,签发会议伙?费通知单,报机关事务办安排?堂办理。会议餐不得在餐馆?餐。  会议伙?费标准:?天两餐的(早、中餐)15元/?/天;?天?餐的10元/?/天。  其他机关例会和?常?作不得安排伙?,党代会,?代会等特殊会议标准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条

  差旅费的管理

  。根据《双峰县?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双财?政(2014)236号?件精神,按以下标准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差的,要从严控制出差?员乘坐飞机和?铁,紧急情况经书记、镇长同意后才能乘坐。出差乘坐交通?具等级标准:?车为硬席、?铁为?等舱、轮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具以实际票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具,超?部分?理。  (?)住宿费:

  住宿开?标准上限(元/?/天):省外300元、省内外县300元,?上述发票不能报销。到县城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确需住宿的报书记,镇长同意可按每?每天200元的标准限额执?。  (三)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实?包?补助,到县城出差的按每?每天补助20元,到其他城市出差的每?每天补助80元。  (四)伙?费补助

  :

  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差的,不报销招待费?出,只报伙?费补助,伙?费补助标准:到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出差,每?每天补助伙?费120元;到县外其他地区出差的,每?每天补助伙?费100元;到其他乡镇和县城出差每?每天补助伙?费40元。凡由接待单位统?安排?餐的,出差?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费?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出。  (五)镇?部离开乡镇或县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安排住宿的,会议或培训期间的?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开?。镇财政只报销往返交通费?。  (六)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在学习期间每天每天伙?补助标准为:县内20元/天,县外省内30元/天,省外40元/天。  (七)已列?年度预算单位差旅费报销(包括学习培训)在单位预算经费中列?,差旅费审批单由主管领导审批。党政办、组织办、财政所等?预算经费单位的出差、培训、学习,先报书记镇长审批,领取经镇长签字的出差审批单。其费?在镇公?经费中报销。  (?)报销要求: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差审批单,与审批单和?件规定的时间相符的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住宿?住单等凭证。  第??三条

  公共管理事务?出管理

  1、?常办公?品。由镇公物采购?组统?采购,办公?品实?采管分离,采购员只负责采购,保管员负责管理发放。需要添置办公?品的,需提前7天造具清册报采购?组,经理财?组审批后由镇采购?组统?采购,属包?范围的扣除包?经费。单位和个?在财政领取办公?品时,需凭财贸负责?签发的发货单才能领取,保管员必须凭发货单如实登记。全镇性会议资料、?件、通知由党政办统?负责,各群众?作站、站所室的?印资料原则上在各?办公室打印。

  2、党报党刊实?统?订阅,部门报刊杂志?律?本单位包?经费或私费订阅。

  3、?电费。?电的管理及?电费的收缴由机关事务办为主,财政所协助管理。

  4、打印费。所有?件资料归?镇党政办?印室打印,按市场价的55%收款,作为?印室成本和开?(?型维修费、电费、红头?件和?型设备添置除外)。镇财政不报销其他打印费和?印室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打印,须请?镇长同意、办公室登记后?能打印,镇党政办按?将外出打印登记情况向书记、镇长汇报,并移交财政所存档。

  5、宣传费?。有宣传需要的各个站所,需预先向镇采购办提出申请,经采购办、党政办公室核准和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由镇党政办牵头,申请单位、镇采购办统?采购。

  6,学习费?。组织上安排学习的,按县有关规定报销费?;?部??读书的,由镇组织办审核,凭毕业证复印件,?次性补助800元。  第??四条

  ?资福利?出管理

  1、财政供给?员?资性?出及其补贴?律实?“直达”,直接拨付到县?资统发中??资专户等相关机构记?个?账户。离退休?员的津补贴由财政所按县规定标准按?打卡发放。

  2、特殊岗位津贴。严格执?上级有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性规定,全镇范围内所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律由镇组织?事室按照上级?件精神审核,再由财政所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后?能发放。

  3、发放津补贴和财务收?管理做到“五个?律不准”;?律不准??新设津补贴项?;?律不准??提?津补贴标准和扩?实施范围;?律不准??扩?有关经费开?范围和提?开?标准发放津补贴、奖?和福利;?律不准发放有关证券和实物;?律不准在下属单位领取任何津补贴、奖?或享受其他福利。

  4、所有津补贴发放实?书记镇长负责制。先由组织?事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凭附件)造册,组织委员审核,再由经费审批?组审批,书记签字,上报财政局审核报账,报账后再发放,严禁先发放后审批。  第??五条

  村级转移?付资?、上级(到村)项?资?、上级补助(到村)资?、镇奖投补助的村级资?管理  包括上级转移?付的村?部?资,离任村?部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基础设施建设费、上级项?资?(经项?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核发的资?)、上级补助资?(包括上级追加单下达的、财政所开出收据或上级下拨已注明村别财政没有开收据的拨款)、镇财政补助及奖投村级经费、到村的其他专项资?,都归?镇经管站管理。财政所按?清理,由镇对?单位、财政所和主管领导履?核对程序,确保?误后再按财政资?审批程序报批后,统?拨付到经管站设?的专帐上,按村帐镇代管的规定审批、管理。  第??六条

  对农补贴资?管理  包括种粮直补资?、良种补贴资?、油价综合补助资?、农业?稻、油菜保险理赔资?、牲猪养殖?户奖励、库区移民扶助资?、退耕还林补助、?态公益林补助、村?事?议奖励资?等及其他对农补贴资?。各种对农补贴资?均实?“?卡通”发放。种粮直补资?、良种补贴资?、油价综合补贴资?、农业?稻、油菜保险理赔资?等由财政所和农技站负责核定办理;库区移民扶助资?由?利站负责核定办理;退耕还林补助、?态公益林补助由林业站负责核定办理;牲猪养殖?户奖励由畜牧站负责核定办理;村?事?议奖励资?由财政所和经管站负责申报办理,所有对农补贴资?的核定必须由镇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再申报财政所审查、分管财贸负责?审核、镇长审批。财政所?上申报县财政局“?卡通”打卡发放。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七条

  财政所设?票据专管员,负责财政票据的领取和缴销,经管站负责村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票据的领取发放和缴销,财政参与监督。所有税费收缴必须使?财政票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票据只供村级和社区使?,不能作财政?税收?票据使?。  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由计?办结算员在县计划?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局领取,计划?育终?妊娠保证?收取票据在镇财政所领取,由计?办派专?负责领?、解款、缴销票据,镇属其他部门站所及群众?作站不能在财政所领?财政票据,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财政所领?票据的单位,必须征得财政所长同意,?可由单位财政结算员领取,领取定额收费票据必须票款与财政所两结清,所收款如需返回的再按财务审批程序报批。  个?或单位在上级争取的项?经费需财政开具票据的,先由经??按开票?额打出借据,谁开票谁负责资?到账,待资?到帐后再返回借据。  严禁开票?弄虚作假开票,?头?尾开票,财政票据必须保管好,严禁丢失,如丢失票据严格按县?税局的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其他配套管理  第???条

  对上级安排的农??利基本建设、公共设施?程、设备购置、公路建设、重点?程建设等专项资?,实?专项管理,明细核算,并按镇财政资?审批程序审批。  第??九条

  民政双定补助、五保户经费、低保补助等,由民政所按规定时间造册,由财政所统?发放。临时性救济、困难补助,由民政所收集情况,派?核实按镇制定的规定执?,?般临时性救济?年会审报批?次,紧急性救助?个?会审报批?次(每?最后?个?作?)。会审?员由主管民政的负责?组织民政所长及有关?员进?,签署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后再发放。

篇四:乡镇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应制定规范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资金安全使用效益,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

  第三条

  乡镇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平衡的原则。乡镇财务应根据可用财力,合理安排支出,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二)、民主理财的原则。乡镇财务重大支出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三)、厉行节约的原则。乡镇要按照乡镇财政体制的要求,首先安排人员支出和乡镇运转支出费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条

  乡镇财务管理由乡镇长对本乡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五条

  建立监督机制。乡镇财政所人员由县财政局垂直管理,按规定配置人员定岗定编,明确各自职责,实行账、款分开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印章。

  第六条

  依法管理乡镇财务。乡镇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纪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做到: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乡镇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过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随意划分和变更收入级次、种类。

  第八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金、有价证券必须全额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足额征收,不准擅自减免,不准白条收费,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准转借、转卖票据。

  第十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限量供应、定期核销、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原则领取、使用、核销,指定专人保管,完善管理手续。

  第三章

  现金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备用金)是乡镇用于临时周转使用的资金,不得公私不分和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规范现金使用范围,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用转账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办理。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县非税局在乡镇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代缴点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

  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做到账面金额与库存现金一致,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因公借用现金的,必须在办理该项业务后,当月报销结清,多退少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入账,逾期不还者,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乡镇财政不得将公款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与工作无关事项。

  第十六条

  乡镇的银行账户开设、撤销、主要事项的变动等必须经过账户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每月要将银行对账单装入记账凭证,严禁私设“小金库”和擅自开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预算支出应以保工资、保民生、保稳定、保运转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预算约束,严肃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财务支出实行审核审批报销制度。分类清楚、内容完整、附件齐全的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先由财政所长进行合规性(含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合理性、适用性、政策标准、事由、经办等)审核,再经乡镇长审批。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核、审批程序权限和范围如下:

  (一)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财政所长审核,乡镇长审批;(二)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财政所长审核,党委书记或人大主任复核,乡镇长审批;(三)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和工程类支出事前需经集体研究,做出是否支出的决定,然后按照以上第二条程序审核、复核、审批。

  第十九条

  乡镇财务各项支出必须做到“六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完备的附件材料,有真实的支出事由,有经办人,有审核人,有审批人。不准以领代报、以拨作支,不准白条抵库、白条报账。

  第二十条

  加强公务招待、公务用车、工程、办公等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公务招待: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安徽省《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等制度要求进行公务接待。公务招待凭借公务函或其他证明材料安排在乡镇食堂就餐,对确实不能在食堂就餐的,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就餐,及时结账,不准记账拖欠,不准公款大吃大喝,不准公款私请。

  (二)公务用车:按照编制配备车辆,不得公车私用。汽车保险费由县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每月公示里程和耗油量;汽车定点维修保养,由乡镇统一安排,两人以上经办,必须有修理费清单,及时结账,不准记账拖欠。

  (三)工程类支出:新建、扩建、维修、拆除等工程类单项支出满1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制、预算审批制、决算审计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依据正规支出凭证和附件材料(招标材料、合同协议、监理、验收、预算、决算、审计等材料)办理支出。不得白条预借,不得违反合同将工程款支付给任何第三方。

  (四)办公等费用:打印、复印材料,根据附件清单逐条核实后据实报销;大宗办公用品,根据附件清单逐条核实后据实报销;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其他设备、货物、服务等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同时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不准超范围、超用途支出各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专管。不准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要及时结算支付项目资金,不准拖欠形成新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

  乡镇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凤阳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凤政[2014]27号)规定,加强政府性债务的计划、使用、偿还、监督等管理,控制债务规模,严格举债程序,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使用债务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乡镇财产物资管理。

  (一)根据预算安排、工作需要添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财产物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先报批再购买。

  (二)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盘存、清查等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

  (三)所有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四)国有资产处置,要报县财政局批准。出租、出售、转让国有资产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乡镇不准随意自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办公设备、用品、用具(包括接待用品等)要按计划按标准统一采购,统一保管,建立收发台账审批使用。

  第六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完善公示制度。乡镇要把财务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季度进行财务收支公示,元月20日前公示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终了,在下一季度首月的15日前公示上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财政所要将公示资料及时上报县财政局。财务公示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各项预算内、外收入及专项拨款。

  (二)真实、完整、准确的各项支出,其中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和工程类支出逐笔公示,并注明审批人和承办人。

  (三)各种专项资金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五)其他特别需要公示事项。

  第二十六条

  建立乡镇财务日清月结制度,按月核算,各财政所要向县财政局按月上报乡镇财务收支报表。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乡镇财务进行定期检查。乡镇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如实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监督、隐匿资料,谎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表格、会计报告和合同协议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要有专门库房,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损、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前款收入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所有关人员违反前款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办理支出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承担不能追回的损失,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乡镇负责人违反前款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前款财产物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乡镇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其他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凤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凤阳县乡镇财务管理办法》(凤办[2008]1号)同时废止。

篇五:乡镇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精选6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精选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加强乡财政收支管理,健全和强化财政职能,管好用好有限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xxx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1、乡财务服务中心是乡政府的职能部门,乡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包括各项往来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乡财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各办、中心不得私设小金库。

  2、各办、中心征收的款项必须开具财政规定的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发票,严禁白条作收据,对各类收入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在当日或次日解缴乡财务服务中心帐户。

  3、所有支出应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方可报销列帐,严格规范手续,对不合格的票据一律拒付。坚决杜绝“白条子”报销。严格执行分管领导审核,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4、各项经费支出,坚持先报告后审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每张票据须有经手人、事由、审批人,做到手续齐全。

  5、严格控制借用公款。凡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款的,x元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x元以上由会议研究决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并规定还款期限。干部、职工借款逾期不还得(以一月为限)由财务室逐月列表公布,报机关领导、纪检备案,并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杜绝私人无故拖欠占用,拖欠公款超过三个月的,视同挪用公款。

  6、加强公务费管理,因公出差人员,应按规定标准食宿,报销时,由专人审查签字,超过开支标准一律不予报销。

  7、专项资金必须进行专项核算,必须保证专款专用,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别建立专项支出管理台账,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到位情况。

  8、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政策和财会制度。财会人员要自觉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增强业务能力,严明财经纪律,照章办事,精心理财。

  9、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不得超限额存放办公室。

  10、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和备查帐,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由党政办及时登记入帐;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编号、登记,定期进行检查。

  11、固定资产采购时必须有2个以上经手人,并经使用或保管人验收。

  12、不定时清点财产,并查明财产多余、残缺原因,报批后,予以登记。

  13、固定资产损坏、报废或遗失,使用科室(或使用人)要及时向党政办报告并说明原因,如属使用者(或保管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要酌情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具体由乡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及时核销。

  14、加强财务收支核算工作。财务人员要做到及时核算收支发票,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报账。财务人员要做到每月按时报账、及时做账,做到账账、账表、账证、账款四相符。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年报、季报、月报、财务分析及经费预算等工作。必须严格保守财务机密,保管好财务印章及财务资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不符合制度的经费支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15、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政策和财会制度。财会人员要自觉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增强业务能力,严明财经纪律,照章办事,精心理财。

  16、增强财务收支管理透明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财务人员要坚持每月准确、完整地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年终向行政会通报全年财务工作情况。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企事业单位及属镇财政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医院、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或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各部门应配备固定专职报账员,负责本部门的资金收付等财务事项。

  第四条

  聘用的财会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从事本部门的财会工作。

  第六条

  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工作调动必须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交接时必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

  财政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每年的年终,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好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及全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汇总编制全镇下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本年度的财政决算,由镇

  政府审定并提交镇党委会通过后报镇人大审议,经镇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具体支出项目的特点,编制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和库款调度情况支付资金。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支出预算,不得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和擅自调整预算,不得先开支、后申报,特殊情况需超预算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调整或追加预算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结算帐户开立、撤销以及印鉴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如需申请开立新的银行结算帐户或撤销现有银行结算帐户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制定相关方案或请示,主管党委(镇)领导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才能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于财政资金拨付的印鉴实行专人管理,凡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印鉴管理人员因事外出、请假、病假、休假、辞工、退休或调岗等情况时,必须做好印鉴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照镇党委会批复的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并按照规定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直接坐支。

  第十三条

  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根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票据,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如发现有使用非合规票据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下月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按部门资金支付计划合理配置资金。如不按规定提交的,则资金支付顺延一个月。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的资金借贷,原则上不以个人名义申请(因公除外),若以单位名义确实需借款的要经镇党委会讨论通过(附会议纪要)。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需经书记、镇长审

  批后签定借款合同,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必须提供与借款金额相对应的抵押物,如不需抵押物的必须经镇党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其资金的借出由部门主管镇领导审批。

  凡属部门对外投资、接受投资、归还借款、对外借款和对外贷款等情况,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制订相关方案,报镇党委会同意后,资金支出由部门主管镇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通过零余额帐户下拨到我镇的款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业务部门根据市镇的中心工作要求及资金的规定用途制订方案,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对没有纳入预算的零余额资金当临时审批或追加资金审批方式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值班费、特殊岗位补助等个人待遇项目的设置、标准的调整,以及人员的增减变动,均要严格按镇党委会决议及镇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以公用经费擅自发放奖金及各种薪酬补贴;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参照市政府相关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年度结余的市、镇级专项资金和公用经费均实行清零制度。专项资金,如零余额资金,继续使用的,必须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电脑、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市、镇相关政府规定的通讯费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各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的,需经党委会同意。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按年初预算程序执行,属追加预算的按追加预算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个人购买用于公私两用的车辆,所有费用不予报销,每月按市镇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必须由财政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实现专户管理,并执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镇采购办按照市、镇相关文件执行采购,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预算内或预算外的资金支出单据,壹仟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壹仟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镇镇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部门支出的费用报销原则上要有正式的符合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规定的正式发票并在开具后半年内报销。经涂改或已停用的发票不能报销。娱乐项目的发票不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财政核拨资金在同一帐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财务结算部门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并通过报表向部门主管镇领导提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超过预算进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如未及时提出预警造成预算超进度的要追究财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部门的备用金适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当月借取当月还清。按照单位财务规模,备用金限额原则上分为3000元、5000元两类。备用金由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报帐员管理,造成损失的由单位报帐员个人承担。

  专项资金的借支由部门根据项目支出的用途提前向财务人员做好用款计划,不得挪作它用,资金的借款不得超过2个月。

  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它经济业务均应通过转帐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据报销手续需于每月25日前完成,25日以后发生的单据列入下月支出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销日期执行。各项资金的审批权限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健全审计、监督、公开的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按照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镇领导、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都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各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要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带头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管理好本部门财务工作的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3一、镇机关设立总出纳,机关站所不再设立出纳(民政办、敬老院除外),只设立1名票据管理员,集中收费,票据管理员按月(每月20-25日)向财政汇缴解款。

  (一)支出报账程序及要求

  所有发票必须手续齐全,发票有日期、单位印章等,必须注明事由,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情况属实",财政所长统一审核发票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由镇长审批后方可报账。财务支出必须凭正式发票结帐,无正式发票,出纳或报账员不予付款,否则出纳或报账员自行负责。出纳或报账员对手续齐全的发票付款后加盖现金付讫章,非机关工作人员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的实行转账支付,不支付现金。机关总出纳必须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二)支出审批权限

  单笔支出2000元以内的支出,由镇长审批;2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支出由镇长报书记同意后审批;单项支出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联席会议讨论后审批。

  (三)支出报账时间

  所有支出发票限在每月28日前审批,超过时限不予审批。

  (四)人员经费管理

  镇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由财政所统一造具清册,报镇长审批后方由财政统一发放,机关各站所自行造具的补助发放表一律不予报账。

  (五)相关经费管理:

  1、坚持集中采购制:各线上日常办公等物品采购,由办公室与财政所统一采购,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建立领用台帐,各站所和个人购买办公用品一律不予列支,大型办公用品报县增收节支办、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统一采购;各线上宣传制作,统一报办公室备案,指派定点制作,未经办公室备案定点制作一律不予列支。

  2、采购日常办公等物品不能在外挂单,年底结账。在外挂单的物品采购,镇长不予签字,财政所一律不结账。

  二、收

  入

  管

  理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统管单位票据管理员在取得收入时必须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核算专户,严禁挪用、坐支、公款私存或借支。否则追究票票据管理员的责任,直至停发工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票据领用方式

  统管单位统一使用财政收款收据,不得采用其他收款收据或白条收款、大头小尾。在领用票据时,必须缴销旧票据后,方可领用新票据,每次领用票据限额在25份以内。

  三、支

  出

  管

  理

  (一)交通费管理

  站所办交通费用按季度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办公室加盖公章)。报账时,凭主管领导签字外,站所内部2人以上经手用车签字,财政所长审核发票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镇长审批后方可报账,否则视同个人行为,不予报账。政府机关集中活动或临时性突发事件等中心工作,必须请示书记、镇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车手续,内务主管领导凭相关手续统一派车,逐月按车牌号登记,由财政结账,由办

  公室管理,特殊情况需租车的由镇长集中派车,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机关派车费用按县规定执行,县内用车按2元/公里据实计算;县城赴长沙、湘潭、株洲、衡阳(当天来回)实行经费包干(县城赴长沙、湘潭计600元,赴株洲计400元,赴衡阳计300元)。机关内工作人员私车出租在县内不能超过150元/天。租车期间若发生交通等事故,其所有费用由车主负担,乡镇财政不予承担一切费用。

  (二)招待应酬费管理

  一般来客招待实行统一对口接待,及时到办公室领取填写派餐单和接待清单(办公室加盖公章),由办公室按30元/人标准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凭经手人、主管领导、内务主管领导3人以上及时签单,按月与财政结账。外出办事用餐原则上不超过30元/人·;餐,外出应酬用餐必须先书记、镇长审批,凭审批单办理,2000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书记审批;来客禁止用烟、酒;机关站所一律不得单独接待应酬,招商等特殊请款必须事先提出应酬方案,报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接待应酬,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办公费管理

  政府机关设立专职打字员,大宗文件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打印,小额印刷由各站所自行打印。外出打印、复印有关费用一律不予审批报账。机关办公用具和电脑耗材由办公室集中采购。维修和采购时,凭经手人、内务主管领导签字,财政所长审核发票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镇长审批后方可报账;各站所采购办公用具发票镇长不予审批报账。

  (四)会议费管理

  会议用餐由主管内务领导与办公室及时签单,按月与财政结账。

  (五)医药费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的门诊药费和住院费按照县统一规定在医保中解决,在机关一律不予报账。

  (六)差旅费管理

  出差或学习考察必须凭通知单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或学习,其费用报销标准按照《攸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攸政发

  [2017]4号)执行。

  1.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适用等级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适用等级为三等舱;乘坐飞机适用等级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2.住宿费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3.伙食费补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4.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5.报销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

  票支出等按《攸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攸政发[2017]4号)结算。

  报销时必须附注相关原件及文件复印件,否则费用自理。

  6.其他有关差旅费费用及规定补充按照《攸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攸政发[2017]4号)执行。

  (七)培训费管理

  自学考试或自费学习(除组织部门推荐外)取得各种文凭学历的,其所有费用不予报销,专业人员学习培训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附相关文件方可报账。

  (八)其他支出管理

  其他固定资产购置和大型维修工程由相关站所提出预算方案,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县采购中心或基建评审中心报批后方可实施,其预付款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入账。

  (九)特批准支管理

  临时性重大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可为镇财政作出突出贡献的,其公用经费,含租车、招待应酬费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追加。

  四、档

  案

  管

  理

  乡镇财政所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财政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负责人或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批准方可借阅。

  2.外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借阅人应持有所属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被借阅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财政所应建立借阅登记清册,所有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5.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

  注销借阅手续。

  6.所有内外部会计档案借阅,一律须被借阅单位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全程陪同,借阅地点仅限本单位档案室或办公室。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下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保证机关正常运转,打造高效、务实、服务型政府。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本着“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经镇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收入管理

  1、各项收入是指镇财政及镇属各事业站办所执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预算内拨款、各项事业性收款收费、罚没收入、农民参合参保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物资变价收入等。

  2、收入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据,不准使用自购、自制收据、白条及其他无效票据收款。一般预算外收入资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存乡镇财政结算专户,各项非税收入缴入赫山区非税收入汇缴户,严禁坐支、以票抵缴、公款私存。

  3、收入应及时入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经济处罚,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提请镇纪委介入调查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二、支出管理

  行政单位支出指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及损失,支出必须量入为出,统筹安排。

  (一)财务审批

  1、成立由书记、镇长、人大常务副主席、政协联工委主任、纪委书记、财政协管领导、财政所长组成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现金收支计划的安排、大额资金的调度、实行会审联签、财务监督审查等工作。

  2、镇财政主动接受镇人大、政协的监督,每季度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向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报送财务报表。

  3、支出必须使用正式发票及其他有效票据,票据上必须详细说明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按正规审批程序审查签字后才能报销,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非法、虚伪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4、支出票据坚持会审联签制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周五下午现场办公,支出经手人必须持有效的、签具证明和经手的条据,现场交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和入帐手续。

  5、因财政分管领导的更换,此前发生的费用而未及时列支入帐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由新分管财贸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审批支出超过半个月而未入帐的支出,须由财政分管领导重新审批。

  (二)会议招待

  镇财政实行集中核算管理、分灶吃饭的站办所比照制定管理办法。

  1、招待用餐

  (1)上级单位及兄弟单位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原则上是对口接待且必须在机关食堂就餐,特殊原因需到营业性酒店订餐的,报书记或镇长批准。坚持对口陪客和主要领导陪客的原则。

  (2)机关接待订餐前必须报机关支部分管领导同意,由经办人到机关支部开具就餐通知,再交与食堂,就餐通知上要求注明具体事由、接待单位、人员数量、就餐标准等。

  (3)招待标准:村或部门工作餐150元/桌;上级一般单位和兄弟单位来客200元/桌;重大会议、特殊来客接待标准另行确定,人数较少时按10-20元/人的标准酌情安排。

  (4)严禁任何人在酒店签单,签单者镇财政概不结帐。机关食堂每月凭订餐登记与机关支部、财政所审核结帐一次。在营业性酒店就餐的,经手人须及时结清帐,凭就餐发票1周内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5)机关食堂实行承包制,财政对食堂进行定额补助,每月补助1000元。对干职工就餐按实际就中餐补贴7元/餐/人,食堂每月凭就餐登记和就餐通知与机关支部、财政所核对后,开具收据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到财政报帐。

  2、招待用烟

  (1)购买香烟报财政分管领导同意,由财政所统一购买。机关支部根据招待需求到财政所领取。

  (2)招待须用香烟的,须报书记或镇长同意,方可到机关支部领用香烟。机关支部须做好香烟发放登记,用统一的表格记录好时间、招待单位、事由、人数,并由经办人签字,镇长审核,登记表每月与财政所核对一次。

  (3)本单位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发整包香烟。

  (4)个人到商店赊帐的,镇财政概不结帐,因特殊原因赊帐的,须报书记同意,并及时与财政所取得联系结清账务,凭有效发票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3、招待用酒

  (1)购买酒水须由机关支部提出申请,报财政分管领导同意,由财政所按不同标准分类统一购买,交由机关支部登记保管。

  (2)招待须用酒水的,由接待负责人到机关支部签字领取。

  (3)在食堂就餐的,用酒标准不得超过50元/瓶;接待上级一般性工作来客的,不得超过150元/瓶;重要领导与来宾接待,不得超过300元/瓶。就餐后所剩半瓶以上酒水的,要求领取人及时归还机关支部。

  (4)个人到商店赊帐的,镇财政概不结帐。

  (三)政府采购

  1、采购范围为机关正常办公所需日用品。凡归口镇财政列支经费的办公用品支出项目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范围。

  2、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填具申购单,报财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再由机关支部和财政所派人前往购买。

  3、使用单位根据申购要求和工作需要到机关支部领取。

  4、机关支部凭正式发票和申购单周内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与财政结算。

  5、因工作需要须购置大宗办公用品的,须先写出采购申报,报经机关支部同意,提交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要求进行采购和结算。

  (四)培训慰问

  1、凡经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安排参加的学习培训,其培训费、住宿费、资料费、伙食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办理报销手续。凡未经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培训、学习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探望住院病人、吊唁等礼仪性支出,加上购物,每次一般不得超过400元,由机关支部随同领导前往办理。范围一般为机关干职工、垂直管理站办所主要负责人。另外,在职村干部父母和离任村支书过世的,机关支部随同领导前往吊唁,标准不超过300元/次。机关喜庆婚丧消息发布,归口机关支部。上级领导的慰问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五)水电管理

  1、实行一站一表制,各站办所按季度向机关支部缴纳电费。

  2、镇财政对各站所实行电费包干,按上岗人员300元每人每年分两次拨付到站办所,用亏自负,结余可用于发放站所人员福利。机关食堂用电按300元/月予以补贴。

  3、干职工休息或外出,一律要关停所有用电电器。

  4、任何人不准允许外单位及机关管理干职工以外人员乱接电源,否则给准许者处500元以上罚款。

  (六)公务用车

  1、机关湘H06991由书记统一调度使用,公车加油由财政所派员充值。车辆的维修,小修须在指定的地点维修,大修须报经机关支部同意,修车费由机关支部、财政所和司机定期到修理厂结算。

  2、公车司机享受700元/月的出车补助,1200元/年的安全奖,洗车费按100元/月进行补助。

  3、因工作需要确需租车的,由用车当事人报经书记或镇长同意,由机关支部开具出车通知。通知应说明工作事由、途经路线、预计费用、时间、车牌、乘车人员等内容。

  4、分管领导公务用车,原则上在对口站办所列支租车费或油费。班子成员私车公用应由财政负责的实行定额补助,额度为400-500元/月。

  5、由机关支部设计租车单,分存根联和通知联,并加盖机关支部

  公章和财政所公章,以备租车使用。

  6、机关支部每月将租车存根联交财政所核实,车主每月将租车通知联同租车发票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核签字办理报销手续。

  7、不经请示同意,擅自租车的,租车费用自负,镇财政概不报销。

  (七)争资奖励

  1、镇政府鼓励机关干职工积极争取财政主渠道外的上级资金及各种外来投资,直接引进入镇财政可全额自行支配的资金,政府将按可支配金额的30%作为引资人的费用开支,镇财政不再另报费用。引进客商前来投资办厂的,镇政府将按区委、区政府相关招商引资文件给予奖励。

  2、各分灶吃饭的站办所向上级争取资金及外来投入,须向书记和镇长事先报告,政府积极支持,原则上财政不收调节资金。

  (八)机关修缮

  一般小型管道、水电、房屋维修,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机关支部安排。

  3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装饰或固定资产的添置,由机关支部拿出方案,交党政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再交机关支部执行。

  (九)办点补助

  镇党委下派任村支书的机关干部,每月补助200元;驻村办点干部安排补助资金2000元/人,其中1000元与单项工作挂钩,实行一事一议;1000元办点村千分考核挂钩,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补助。

  (十)绩效奖励

  机关干职工绩效考核奖励,按镇下发的《XXX镇20xx年机关站办所及干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十一)补充说明

  ⑴未实行集中核算管理的事业站所人员由镇财政负责发放适当补贴及生活补助等费用。

  ⑵其他未尽事宜,如适当补贴标准等实行一事一议,提请党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三

  、票据管理

  1、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必须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凡未使用财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未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付,且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财政所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财政所在领缴发放票据时要及时登记签字,做好票据领发台帐。

  3、凡单位需对外借款,或开出往来票据,必须经分管财贸的领导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严禁白条抵库,因公事急需借用现金,必须由分管财贸的领导签字方可借用,并在一个月内归还财政或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否则视为挪用公款。原则上因私不得借支公款。财政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部门提供担保办理借、贷款事项。

  5、各站办所在财政所领用票据,必须每季度清缴一次,逾期不缴销票据的,财政所将停止该单位票据的领用。

  四、站办所财务

  1、按照“分灶吃饭、保障基本、保证运转、厉行节约、开源盘活”的工作原则,坚持“推行勤俭节约,树立财政意识,激发干部热情,切实加强联管”的工作宗旨,镇财政对相关站办所实行经费包干制度,由年初党政会议研究确定各线经费标准,并制定相关办法。相关站办所包括计生办、村镇建设站、农村清洁工程办、文广站、水管站、农业综合服务站、综治办、经发办、民政与劳动保障办等,其所有财务纳入财政所集中核算管理。同时,镇财政对这些站办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制度。各单位必须根据镇党委、政府年初确定的经济指标编制本年度的收支预算,并报财政所审核备案。

  2、镇财政对上述站办所收支实行集中核算管理,各站办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镇财政不改变其现有资金渠道和使用性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及审批权,镇财政不平调、不使用其资金。

  3、镇财政对上述站办所的收入支出实行专项明细核算。

  由财政所设立专门的部门会计支出专户。各站办所的所有收入必

  须先缴入财政总预算会计基本结算专户,财政总预算会计再向部门会计支出专户拔付资金方可办理支出报帐业务。

  4、上述站办所原则上不得有独立的资金帐户,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开设专门资金帐户的,其帐户必须由部门会计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设立或保留资金帐户。

  5、上述站办所的各项支出标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各站办所必须设立一名报帐员,其所有支出业务由报帐员统一办理。各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有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报帐员才可以向部门会计进行支出报帐,财政不垫资、不预付。

  6、上述站办所必须首先保证分流人员的政策性待遇的落实和上岗人员的基本补助报酬,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争资金、争项目,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镇财政所须积极配合,提供服务。

  7、镇财政对上述站办所确定的包干经费按季度或年度拔付,对各线实现的收入及时划拔。镇财政对各线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8、上述站办所包干费用用途主要包括:各线工作费用、接待开支、打印费、租车费、差旅费、会议及会议慰问费、学习培训费、特殊岗位津贴、节日慰问(年底慰问和年初开门红由镇财政统一安排)和上岗人员适当补贴等。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开源节流,堵住腐败源头,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效益,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依照党和国家的财政制度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为体现政府职能,我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一律纳入镇财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镇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查,组织财务检查,听取财务汇报,决定对单位和当事人的奖惩。

  第四条

  镇各口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帐员负责本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镇财政部门会计岗位人员在相对固定的前提下,做好轮换岗制度。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六条

  根据我镇目前的财政体制管理形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收支上缴和支出报帐及票据领发工作,各单位的会计业务由欢口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办理。

  第七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镇资源,实行财政综合管理。各单位收入全额上缴镇财政,支出按预算,追加按批复,分期拨付,收支挂钩。凡完不成序时收入任务的,经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镇财政部门按收入进度比例拨付经费,年终完不成收入任务的,将相应核减支出指标。第八条

  加强单位帐户的管理,严格实行镇财政单一帐户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准再设立过渡帐户或公款私存。确需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必须经镇财政部门审核提出申请意见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年初按收支范围和标准编报本年度预算,年终编报决算,财政结算中心综合平衡汇总,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人代会通过后,由镇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使用,全部实行“一月一计划”和“申请拨款制”使用管理。每月的第一周由镇财政部门向党委、政府成员会议汇报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报本月财务支出计划。

  (二)汇报前首先由各分管副书记、分管副镇长,会同分管的业务和部门排出本月用款计划,送镇财政部门汇总后,报书记、镇长和

  分管财税负责人研究后,再提交党委、政府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三)本月中如遇特殊突发开支须由书记、镇长和分管财税负责人的共同研究核定,并下达增加月开支计划后执行。

  第十一条

  镇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丰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履行债务审批程序,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制定偿还计划,及时归还债务。

  第十二条

  镇财政部门在外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都必须预留镇长及有关财务业务人员印签。

  第十三条

  镇财政部门每月向党委、政府成员会议汇报镇财政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数字要准确,内容要详实,并当好参谋,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以便镇领导指导工作和决策。

  第十四条

  所有资金开支均实行先申请,后审批,再执行。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镇财政支出由镇长负总责,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协助管理,在实际执行中,最后审批实行镇长一支笔,否则镇财政部门无权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镇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分管副书记或分管副镇长签字后,最后经镇长把关签字,镇财政部门方可执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镇长外出(一周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镇长授权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审批,镇财政部门先予办理,待镇长补签凭证后,方可记帐。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范围内的镇长报书记同意后,由镇长、书记共同签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具体经办人及分管负责人向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汇报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支或拨付。

  (五)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镇财政部门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出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

  月各村收支情况报镇经济管理中心,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各村帐务。各村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帐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书记、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五章

  经费支出方法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镇财政部门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镇长报书记同意审批后,镇财政部门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召开各种会议,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和镇长批准后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镇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镇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纪律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财务会审,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镇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向镇党委、政府提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纪律、财务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领导和财会人员,镇党委、政府结合评先工作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追回违纪资金或罚款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6一、镇长作为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管理必须遵照财政法规严格执行各种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报销制度

  1、办公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直接由镇长签字报销。

  2、办公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上必须经班子会议通过,最后由镇长签字报销。

  3、不属于日常办公开支的款项,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付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需从镇财政提取支出的必须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附会议纪要由镇长签字付款。

  三、所有的专项资金全部由镇财政所负责收支账务管理,日常办公开支费用由镇政府财务室负责做好出纳账务,交镇财政所做好会计账务,镇财政所按月将收支明细账报送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四、属于乡镇及县直部门双重管理的站所的办公经费开支,由本站所负责人按财政法规及财经纪律审签核销

  五、凡各项资金收入、支出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规划,不得坐支挪用。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财镇管”,村账镇代理。

  凡村级使用“两金”必须由村委提出申请,说明使用“资金”的计划和用途,提交包村工作组审核,1000元以上提交-班子会上研究1后,由镇长签字批准方可拨款;1000元以下直接由镇长签字批准拨款。

  七、村级申请拨用“两金”和办公经费时,须将上次拨用的资金支出账务分别送包村工作组审签“支出情况属实”和镇财政所审签“支出符合财务制度”并核销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拨款。

  八、村用“两金”和办公经费的报销发票上,必须签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入)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方可签同意报销。

篇六:乡镇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_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_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乡镇府的财务管理,以提高乡镇府的办事效率,应制定规范的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使乡政府财政财务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乡政府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根据财政部、《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财政办公室是乡政府的职能办公室,行使筹集资金、分配和调节资金的职责,实行财政监督等职能。

  第三条

  乡财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全乡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纳入乡财政专户存〈储),实行统一管理,全面推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理财,做到账款、账物、账表相一致。

  第四条

  乡政府所属的各线、各办公室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上,接受乡财政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配合乡财政办公室做好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财政办公室应按月编报会计报表,按季进行各项资金收支分析,半年进行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年度进行财政决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预算内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和年度收入预算执行。

  第七条

  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收入,各职能办公室必须按乡政府和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坚持收费标准公开制度,行政规费实行办事与收费分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统一使用县财政印制的各种票据,由乡财政办公室负责领用、发放,并依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乡财政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乡职能办公室和个人代收的规费和资金,实行按月结,收取金额超过

  2000元的,要求五天时间内结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廷、截留、坐支、私分收取的款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乡财政经费按上级财经制度要求,严格审批后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推行支出预算项目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支出进度审批。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的报销凭证,必须有一人或一人以上经手并写明用途。经财政办人员和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审核无误,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没有审批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原始凭证,一律不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一般正常性支出单笔原则上在

  8000元以下由乡长签字报销,8000元以上须经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乡长和书记联合审批方可报销,对审核中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一律不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借款只限于本乡正式干部职工因公临时性借款,其他人员严禁借款。借款8000以下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查后,由财政办、分管领导审核、乡长签字;8000元以上的,需由乡长、书记联签。一借一清,前借不清,不得再借,及时结算,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村级各类急需借款参照乡干部职工借款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经费及各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移用。

  第十六条

  民政经费要遵循“重点使用”的原则,对各困难户的救灾、救济款由各行政村提出申请名单,在专款范围内,经民政分管领导审核研究,报由乡长审批支付。

  第十七条

  各部门拨入的各项资金(如水利款、机耕路款等),由职能办公室提出实施方案,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进度报由乡长审批拨款。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乡政府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采购建档、归

  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其经管物品、借用的公物,应办理移交手续,财政办方可开出工资转移介绍信。

  第二十条

  年终党政办、财政办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章

  财产物资采购及领用

  第二十一条

  各办公室所需财产物资采购,实行事前审批,由经手人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按程序报批。物资采购由乡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负责,事先未经审批或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乡政府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500元以下的,由分管党政办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报乡长审批;8000元以上的,需经班子会议研究后,由乡长、书记凭班子会议纪要审批。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物资采购报批程序的,需按审批权限口头请示,经同意后方能采购。事后需补办物资采购申请单。

  第二十四条

  物资领用时,党政办建立账册登记,规范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固定财物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公物使用人员要精心保管,妥善使用。乡政府公共财物未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第二十五条

  按照高效、节约的原则,各种资料原则上在乡政府自行打印,特殊情况必须在店里打印的,必须先请示后在定点打印店打印,各项牌匾镜框亦先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制作、结算。擅自打印或者制作的,费用自理,财政办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

  理。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乡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按照《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

  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

  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一律不得新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乡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赫章县乡镇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设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乡镇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固定资产购置或自建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应凭购置发票、验收资料、审批资料等入账,并同时作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会计人员入账,并同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乡镇财政分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原因,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核销时,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乡镇财政支出由乡镇长负总责,认真落实非“一把手”的“一支笔”签字制度。对大额资金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否则财政不予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执行后,对大额资金按第(一)条办理。

  (三)如遇特殊情况分管领导外出(一月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乡镇长指定其它领导代理,财政分局方可办理业务。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范围内由分管领导商得乡镇长、书记同意后分管领导签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制度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分局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支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镇代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收支情况整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各村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账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财政分局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书记、(乡)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刚性预算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

  (一)学习培训支出。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财政分局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分管领导商得主要领导同意后,财政分局方可办理。

  (二)会议支出。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报政府办公会研究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三十一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支情况。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

  乡镇纪检部门负责对乡镇财务的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对乡镇政府财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

  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赫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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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乡镇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一、明确岗位职责,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1、机构设置:全乡各机关、单位、村社财务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结算、分别核算,由乡财政所统一代理各机关、单位、村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结算。

  2、岗位设置:财政所内要分别设立单位办公室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单位核算会计、资金结算会计、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农村财务管理、财务收支监督稽核等业务岗位,实行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各财务单位均要分别确定单位财务审批、审核和报账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各村社均由村文书作为统一的报账员。

  3、职能划分:财政所办公室主要负责单位的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以及党政领导交办给财政所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岗位主要负责财政预、决算编制业务,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平衡,组织预算执行;单位核算会计岗位主要负责各代理单位的财务核算,协助代理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资金结算会计岗位主要负责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单位资金和村社集体资金的收支结算,保证资金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办理各种专项资金的领拨、使用、报账和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全乡国有资产的修购配置、调配使用和出入登记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农村财务管理岗位主要负责村社集体资金的收支核算和各种

  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稽核岗位主要负责各种专用票据的管理,对财政所内各业务岗位经办的收支凭证进行复核审查,组织乡、村的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负责查处财务违纪事项的牵头、协调工作。

  4、集中结算:对统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集体,一律取消其所有的银行账户和出纳岗位,实行“零户统管”,由财政所资金会计统一办理各单位、各村社的资金收付结算。

  5、集中核算:由乡财政所对统管的乡级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集体财务全面实行“代理记账、集中核算、无偿服务”,取消所有代理记账单位的所有会计岗位。每个财务主体单位只设一名报账员,由财政所按所统管的单位分别建账,对村社集体财务应以村、社分别核算,以分清财务主休、明确资金权属。对财务清理不彻底,分别建账确有困难的,可暂以村为单位建立过渡账,明细核算到社。各村社、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体外设立单位、集体收支账务。

  二、加强收支管理,规范资金结算秩序

  1、严格收入管理,实行村账乡管。改变资金分散管理、会计人员分散管理、财务核算分散管理为集中统一管理。对各种农户缴款,由财务人员分户、分次开票。

  2、实行资金统管,杜绝体外循环。单位和村社资金在会计主体、资金权属和财务审批“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收支两线、定期报账。对所收资金实行直达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统管的单位账户。对非现金往来结算由财政所直接实行内部划转。各村社、各单位不

  得以任何理由在体外开立单位、集体账户。

  3、规范资金结算,实行封闭运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缴预算和应缴专户的资金分别直达国库和财政专户,不得直接记入单位收入,更不得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收取单位或集体的各种资金。对单位职工和村社干部的固定性人员经费实行财政直发;对各单位和村社日常开支,由乡财政所一次性核定预借备用金;开支发票统一由单位报账员定期报账,实行资金直达用款单位或个人账户,年终一次性归还备用金,彻底杜绝截留坐支现象。

  三、规范资金渠道,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1、全乡财务实行专项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预算指标控制制度,彻底理顺村社和各单位的财权、事权关系。根据村社和各单位的职能职责,在上级统一的财力保障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财政补助比例或补助数额。整合各单位和村社的其他资金,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和村社集体资金预算,重点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钢性。

  2、乡财政所要按照“两上两下”的单位预算编审程序“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审查各单位和村社预算,作出单位和村社综合预算批复。

  3、建立财政资金保障机制,乡财政所要妥善调度资金,根据各单位和村社的用款计划和时间进度进行拨款,做到资金调拨进度和时间进度基本同步。

  4、各单位、各村社要通过争取上级补助、开展单位创收活动等多渠道增加本单位收入,确保单位正常运转,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乡财政对各单位经费的自给能力实行激励约束机制。

  5、财政所财务人员和单位报账员,要按指标控制账、财产物资账、资金核算账规范设立相应的各类总账,明细账和备查账,6、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只能与本单位报账员发生个人财务往来,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财政所不得与其它单位职工个人直接发生财务关系,不得办理任何超预算开支的资金结付。

  7、乡财政所每半年要向乡人大主席团和乡政府分管领导提供一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每季度向政府乡长提供一次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按月向各统管的独立核算单位提供会计报表。

  四、强化财务管理,严格费用报销审核

  1、财务审批程序。各单位和村社费用开支,实行交叉审核、单位法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种开支发票严格坚持“一单三签”和财务复核制度。由经办人在发票上“背书”详细开支情况、经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发票要素审核,涉及补助的费用报销,要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确定报销标准和金额。未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的发票,财务审批人不得审签,未经财政所长复核的发票,资金会计不得办理资金结算,核算会计不得受理做账。10人以上的单位开支,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法人(或委托人)独立审批,法人经办的支出不得自行审签;10人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由政府分管领导审

  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经办的支出,由政府乡长审批;村社集体开支由村主任审核、乡长审批,村主任经办的支出由支部书记审核。财务审核人对报账人提交审核的开支发票,要明确签署审核意见,对不属实或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开支发票,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不得将原始票据退还经办人重新变通、完善。

  2、费用报销办法。各单位费用开支要严格坚持开支范围和标准,实行“定期报账,逾期不报”的办法。对党政实职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的非上交性职务消费实行“定额控制,凭票报销,超支不报,节约归公”。对其他人员实行实报实销。实行包干补助的人员,在补助范围内不得再报销费用。

  3、报账结算程序。对供给内直发的乡、村、社固定性人员经费,由财政直接列支,直接顶抵各单位预算指标。各单位、各村社的其它费用、福利开支,由单位报账员凭“一单三签”后的原始发票,经复核后,到资金会计处办理资金结算和票据移交。

  4、债务往来管理。各单位和村社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和债务消化目标,及时清理往来,力所能及地搞好债务划转,防止新增债务。从严控制内部职工的借款规模,严格执行“前借未清,不得办理新借”的规定。

  5、开支发票审核。各单位职工在外开支,要严格坚持“谁经办,谁报账,谁结付”的办法,严禁以单位名义在外挂账。要重点加强对公务租车、接待用餐、物资采购和在外出差开支的管理。财务人

  员必须严把原始凭证审查和资金支付关,不得经办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等各类违规支出。

  6、激励约束机制。各单位都要建立增收节支、勤俭办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没有突破个人开支定额的节约部份,可由本单位在年度综合预算经费内,在节约额的50%以内发给个人节支奖励。

  五、严格开支标准,从严控制支出规模

  公用支出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先保证水电、电话费和机关公务支出。以下是政府机关公用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1、水电费:公用办公的水电费由单位负担,个人用电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月补助20元。

  2、打印费:各办公室打印文件、报表及其他资料,统一交党政办室打印(党政办公室按打印数量收取适当费用),无特殊情况不得在营业性打印部打印,否则,打印费用由个人负责。

  3、电话费:电话费实行包干使用,享受正科级待遇的党政实职领导每人每月300元,党政副职、享受正科级以上待遇的非实职领导每人每月150元,享受副科级待遇的非实职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每人每月70元,其他干部每人每月40元,政府办公室每月80元包干使用。

  4、差旅费:由书记出据出差通知单并核定生活、住宿补助金额:出差开支往返车、船、飞机费据实报销;其他差旅费开支包干使用(包括住宿费、生活补助、乘车补助、市内交通费),到县城出差50元/

  天/人(家住城区的按30元计算),到县外市内出差100元/天/人,在市外省内出差150元/天/人,到省外出差200元/天/人,到经济特区出差250元/天/人;特殊情况经乡主要领导同意接待的生活费外,超标准开支一律自理。外出学习、培训时间较长的(一个月以上),不适用该补助标准,根据情况适当补助,但县内不得超过15元/天,县外市内20元/天,市外省内30元/天,省外40元/天,经济特区50元/天。

  5、租车费:一般情况不允许任何人租车,因工作需要急需租车的,在请示书记或乡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出据租车通知单,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租车。

  6、业务招待费:来人来客一律在政府伙食团就餐,不准找包包烟。确需进营业性餐厅就餐和找包包烟的,在请示书记或乡长同意并确定标准后方可就餐和找包包烟。所有来人来客就餐均由办公室出据就餐通知单,月末凭通知单结算。烟、酒等由财政所派专人统一采购,烟、酒分别由政府办公室、财政所管理员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出库登记。

  7、办公设备购置费:各办公室因开展工作需要购置办公用品的,由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交财政所统一购置。

  六、强化财务监督,严肃资金结算纪律

  1、所有乡、村干部和其它人员,未经财政所审查和财务人员委托,不得从事财务收支活动。各单位、各村社有关财务收支的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要抄送交乡财政所存查、备案。

  2、财务人员收款一律使用监管专用收据,单位和村社收款及结算资金由财政所审查后核发票据。实行数量控制、交旧领新,彻底杜绝白条收支和票据混开的现象。

  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实行资产修购、进出登记,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充分明确各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权限,落实每综资产的具体管理责任人,乡财政所要与每一个管理人员签订责任书。未经资产主管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者调配、交换资产。

  4、财政所要与税务、国库、银行、信用社和各代理单位、村社定期对账。做到随发生、随结算,随做账,不得出现临时性票外收款。单位和村社结报票款,必须检核所发票据,实行票款同行。彻底杜绝先交钱后交票和只交票不交钱的的现象,保证各项收入真实准确。

  5、财务收支考核一律以单位核算会计账面数字为准。

  6、乡财政所要定期审查村社财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篇八:乡镇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财务室由乡政府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乡财务室支付、兑现(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乡财务主管签字批准。

  第四条

  乡范围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乡财务室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四)合理分配乡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五)在纪检、审计、财政、税务、银行部门等有关机构了解、检查财务工作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六)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乡财务室会计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乡财务主管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每月月底向乡财务主管汇报会计工作落实具体情况,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乡财务室出纳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押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每月月底向乡财务主管汇报财务资金收支情况,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支出及物资管理

  (一)10000元以上资金使用(或特殊情况使用的资金),一律以乡党委班子会议纪要为依据,并严格落实报销签批程序;

  (二)基本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维持和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支出,主要表现为日常报销的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交通费、燃修费、电费等公用经费支出;

  (三)经费基本支出应从经费中支出,应在支出前申报、限额审批、集中采购、规范使用或支出、建立和完善登记统计制度、规范报销凭证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管理;

  (四)经费使用,严格实行乡财务主管审批制度,乡内所有支出,均由乡财务主管审批同意。支出报销采取谁经办、谁报销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报销或开销中单笔支出在10000元以下,由乡政府财务主管直接审批;原则上10000元以上的或特殊支出由乡政府班子商议,报乡党委班子会议通过方可支出;

  (五)所有物资采购报销凭证必须合法、真实,且注明采购人、验收人(保管人),按照相应审批权限,乡财务主管签字后方能报销,否则视为手续不齐全不予报销;

  (六)规范管理设备、资产的使用和维修,所有部门的电脑、办公用具等维修,必须由政府统一指定的维修商家或维修点进行维修,不能修复再使用的设备,及时上报,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七)建立健全乡固定资产明细台账,明确资产管理人、资产使用人。资产使用人必须对所使用的资产负有保管、爱护、离岗移交、正常报废申报等责任。乡财务室相关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八)对上级下发的各类物资,要做到有入库登记出库登记,在发放物资时有乡纪委监委监督下进行。公务车辆维修、加油等须向乡财务室报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九)干部、职工所有费用报销,都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费用必须在发生后一月内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十)经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村干部、农牧民群众参加乡级会议未安排餐饮的,按照每人每天50-100元不等标准发放餐费补贴,且可视情况而定发放误工费;

  (十一)因公出差需住宿产生的费用,原则按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市、县相关标准执行;

  (十二)加强对村级财务、卫生院财务、学校财务监督。每年年底乡党委、人大、政府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各村在使用大额资金时必须向乡党委、政府报告。

  第九条

  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保证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二)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三)乡人大、纪委监委、财务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财务清查和监督以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

  (四)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乡财务主管,并报送相关部门;

  (五)财务工作人员对乡财务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六)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乡财务主管报告;

  (七)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乡人大、纪委监委和乡财务主管负责监交工作;

  (八)加强对各种渠道的资金收入管理,所有资金收入都应入账登记;

  第十条

  出纳管理员负责对单位现金严格管理,做到支出有凭证,收入有记录,做到账目清楚,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存放现金保险柜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十一条

  建立专款专用帐目及台帐登记制,专款专用,决不挪为他用。各部门需专项资金来源渠道、金额、用途等相关信息及时与乡财政室协调联系,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每笔专项审批单凭证除在银行留存外,各归口部门同时也需将审批单凭证复印件留存。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办理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由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并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第十三条

  报销单据由经手人整理签字后,财务出纳负责审核票据清单、核对其金额数量无误后,经两人以上经手人、人大监督签字后报乡财务主管审批签字方可报销冲账。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帐目,逐笔记载。帐目应当日清月结,保证帐款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室应在每月月末、每年年终对账目、资金、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如果一致,应按规定在盘点表上签字认可;不一致,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超出处理权限的问题应书面报请乡财务主管处理。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乡财务室可预留一定现金数额,以便开展日常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宜超过50000.00元,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确定;

  (二)除日常开销和报销支付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三)规定不宜现金支付的款项,必须以支票、转账等方式支付;

  (四)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做到逐笔记载、笔笔清晰、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是本乡财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二)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章后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三)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乡财务主管批准。

  违规与处罚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再犯则给予调岗。

  (一)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二)未得到批准和未按相关要求、程序支取、报销或未按相关规定执行财务工作的;

  (三)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以处罚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如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款项的;

  (五)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乡党委、政府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乡财务以前所制定的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20年1月1日

  起执行,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篇九:乡镇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XX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运行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我镇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XX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X政发[2012]52号)、XX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X财基〔2015〕29号)、XX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X政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长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财政所长为镇财政财务主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制镇财政预算应遵循“依法理财、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科学细化、强化绩效”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为主、增长预算为辅的方法。镇财政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编制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下属部门、行政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镇财政预算应有充分依据,按统一规范格式编制,收支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科目》分类口径细化编排到“项”级功能科目和“款”级经济科目,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方法科学。

  第四条

  镇财政所负责财政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组织财政预算的执行。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镇财政所应当在每年10月份做好当年预算调整,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

  第五条

  镇财政所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财政决算,决算编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内容完整、说明详细。

  第六条

  镇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金经营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

  第七条

  镇公共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八条

  镇财政预算按照当年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助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九条

  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镇人代会审批通过后由镇政府组织执行。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市财政备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定期抄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

  镇财政在银行机构开设“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XX市XX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两个账户;

  “XX市XX镇人民政府国债资金专户”、“XX市XX镇人民政府康庄工程专户”作为财政辅助账户;经镇政府批准保留“XX市XX镇

  机关食堂”、“XX市XX镇机关工会”等专户,今后如新开设、变更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由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用转账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办理。镇财政所应采取稳妥措施减少现金支出,有条件的必须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现金存量,按照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库存限额,原则上日库存不得超过2万元,凡超出现金库存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

  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所有收入统一上缴财政所账户,严禁公款私存、私借公款和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

  出纳必须建立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在每日终了,应将现金日记账余额和所保管现金进行核对,不得以非法凭证抵库。财政所长和财政总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款进行盘查,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

  镇财政所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印章、财政总会计印章、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总会计保管;镇人民政府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单位会计、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单位会计、出纳保管。印鉴使用时,先由出纳填开支票或汇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再

  由会计进行初核并加盖印章,然后由所长复核加盖印章,形成三人复核制。网上银行支付的,由出纳填写支付令,经会计审核后支付。

  第五章

  账套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设置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镇财政财务在统一建账的基础上,对镇财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登记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镇财政会计账套核算管理全部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侧重核算反映预算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并应建立预算收入分类备查账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备查账。

  第十八条

  镇政府会计账套即单位会计账套,用于核算反映政府经费支出,包括政府日常运转经费和本级用于民生、稳定、发展等经济社会事业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的核算科目设置必须与财政预算科目相一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口径进行归类和编制记账凭证,不得擅自改变核算方向。

  第二十条

  镇财政所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到月结月清。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前必须办理好移接交手续。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财政资金收入是指经财政账户流转的资金,除上级财政部门拨款资金外,还包括需填开收据收取的自筹和统筹类收入、代收代付(缴)类收入、履约保证类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镇财政资金收入必须统一缴存或转账至财政所账户,再由财政所账户按时间和进度办理拨付。

  第二十三条

  镇财政所应区别不同的资金性质和内容,分别填开《XX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在收据联加盖“财政所财务专用章”。票款缴解时,要求票款相等、及时缴存、日清月结。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镇财政支出是指镇政府为履行政府职能而预算安排的公共服务支出,按经济性质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镇财政支出必须按照年初预算执行,不得以随意调整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开支实行财政所长审核、镇长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资福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享受对象和分配标准。工资单类的支出,应统一由政府单位会计进行造册,造册时要对发放的项目作详细、准确的说明,对收集的各类支出依据及方案要按年度进行统一装订归档。

  第二十七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应根据预算定额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从严控制,有控制指标的必须控制在指标数以内,不得突破。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其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与出国(境)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如旅游项目费用)不予报销。经批准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二)会议费。会议费开支坚持简朴节约原则,应在每次召开会议前编制会议费开支方案,经镇长同意后予以安排,报销时应附会议通知和参加人员签到单。

  (三)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报销时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务用车按照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下属单位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确需由镇财政垫付资金,应书面提出报告,经镇长批准,然后予以垫付。

  第二十九条

  镇财政所应建立健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包括工程建设、专项补助(专项转移支出)、重大征迁等三类。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镇财政所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管理。镇财政所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监督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2、村级实施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和原始支付凭证复印件。

  3、根据资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和账务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在竣工决算或造价审计后,其余额由镇财政所填报《项目资金余额结转报告》,附相关的结余结转依据,拟定具体结转方案,经镇长审批后办理结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外公开招标采购实施。工程建设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联系单、项目决算书等相关资料必须送镇财政所存档。单项投资10万以上及实施过程中增减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实施完工后必须经审计机

  关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核算、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在本镇现有资产中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政府单位会计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并确保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同时,充分依托《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动态三级明细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固定资产由综合办进行统一编码,订上号牌,做到“资产定号、登记定人、管用定责”。财政所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算。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变动时,应办理变动登记,工作人员工作调离时,在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后才能办理工资、组织关系迁移手续。

  第四十条

  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盘盈报告单》,由使用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经镇长审核同意,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变卖)、报废、报损(盘亏)等。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审批,不得随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审批办法为: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规定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经综合办和财政所组织技术论证后,填报《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由财政所、综合办签署意见,报镇长同意,上报市财政局审批核销。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镇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镇财政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四十三条

  镇财政所应明确票据管理岗位人员,由票据管理员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领用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台账,严格票据领、用、销等手续。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管理员凭财政部门发放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办理财政票据购领,并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票据管理员发生变动时,由镇财政所出具书面证明,由原票据管理员陪同新任票据管理员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财政票据填开人领用时,应持《票证票款结报手册》向票据管理员领取,双方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手册上签名。

  财政票据结报时,填开人应及时将已填开的票据收入银行解款单、票据记账联、存根联与财政总会计核销。

  第四十四条

  财政票据购领实行计划管理,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分季度的《财政票据购领计划表》。

  第四十五条

  镇财政在使用财政票据时,要严格按《财政票据购领证》核定的事项准确使用、填开票据,不得串用

  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收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第四十六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

  制度执行监督及违规责任

  第四十八条

  镇财政财务必须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九条

  镇财政财务应采取收支审核、财务分析、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镇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第五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财经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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