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3篇

时间:2023-04-30 10:50:07 浏览量:

篇一: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政府、天门市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市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性计划

  (五)审定卢市镇年度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卢市镇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卢市镇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卢市镇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卢市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卢市镇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党委决策程序

  一、全镇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确定、组织考察和从事任免等事关全镇稳定与发展的大事,均属于镇党委议事范围。

  二、镇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议事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充分反映民意,吸收民智。

  四、决策中,要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

  五、决策后,要实行议事公示制,积极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篇二: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二条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通过集体研究、会议表决后,作出决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均需由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三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行政机

  关单位职责和权限进行,不得超越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三是坚持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中所指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为: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乡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本单位重要规划、年度计划的确定。

  3、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宣传思想工作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定。

  4、涉及人才工作的重要问题。

  5、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6、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7、下级党组织请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8、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9、党委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10、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11、上级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或其它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主要指:

  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等问题。

  (三)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本单位基础设施、基建项目建设。

  2、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

  3、涉及土地使用(土地的开发、租赁、发包、费用收缴和给予优惠政策等)问题。

  4、大宗物资的采购、废旧物资的处理及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

  5、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指:

  大额度资金(转账方式和现金方式等)支付、借款、贷款担保、存款异动等资金运用问题和重要国有资产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凡涉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经集体研究后,由行政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工作的主要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人才、财经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

  在干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录制》,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认真规范干部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任免单位中层以下(包括中层)干部要通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后,由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以乡党委名义向市委推荐科级干部后备人选,乡党委的主要领导应事先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待原则同意后,可由市委组织部或委托党委主持民主推荐,经市委组织部初步确认民主推荐结果后,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形成一致意见后上报,作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党委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禁超编制进人,未经批准和同意,不得擅自接收和借用各类人员。

  第七条

  党委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遵照“提出议题通知党委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召开会议集中讨论、会议表决集体决策”的总体要求和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议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领导确定,党政意见不一致时,报上级党委审定。

  2、会前协调。议题应在党委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议题制定前或形成阶段,应事先听取或征询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法律咨询专门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并与有关方面通气和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对

  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3、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规范的上会材料包括两个部分,即议案本身(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和论证材料(乡党委指派专门人员通过调查、考试、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考试成绩、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案,没有论证材料的,一律不准上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议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议案。

  4、提前通知。党委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至少要提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人事问题必须在通知上列明,其议案和论证材料待上会时发给参加会议的正式成员)。要严肃会议纪律,集中讨论研究会前预定的各项议题,不准临时动议。

  5、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委班子成员但议题与之分管工作相关的,经党委可列席党委会,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充分听取班子其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党委班子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转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6、逐项表决。会议由党委书记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一致时,即可进行表决;如果出现严重分歧,或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应暂缓表决或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上级党组织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举手和书面等形式)。涉及到人事等事关全局和广大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党委班子成员的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7、作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形成纪要。涉及“三重一大”的决策内容,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需要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委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

  9、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八条

  会议应指派专人进行记录,会后需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三重一大”议事记录》为会议记录首页,会议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审签,并及时归档。任何人不得更改会议记录,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九条

  《“三重一大”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到会人员、缺席人员、缺席原因、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采用记名形式表决的,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入议事记录;对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十条

  《“三重一大”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一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记录》“备注”栏中列出。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三条

  对于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班子成员个人不得做出调整更改,必须严格按照议定的规划设计、预算投入、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完成。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XX乡议事规则和决

  策程序》,重新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乡党委要建立灵活、全面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未按《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必须立即纠正,重新讨论研究。

  第十六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和会议表决而擅自形成决定,又未能主动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违反《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七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并在决策上出现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乡党委和乡纪检委将经常性检查乡属各单位

  执行《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情况。乡党委将不定期采用抽查和投诉调查等方式对《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实施检查。乡纪委负责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并形成文字材料抄送乡党委、政府分管领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乡属各级单位一把手必须带头执行《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班子的团结。

  第二十三条

  《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由XX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XX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第一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除党委成员外,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党委议事范围:

  (1)

  学习、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2)

  研究和决定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情,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工作决策,审议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3)

  研究和决定本镇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4)

  研究决定人事调配、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

  (5)

  研究和指导公会、共青团、妇女、老干部等工作;

  第四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党委会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并征求其他委员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若召开党委会,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将议题于会前通知参会人员,一边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不搞临时会议。

  召开党委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可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

  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对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党委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停表决。

  第五条

  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和威信,要维护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六条

  党委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的内容必要时可形成纪要下发。

  第七条

  党委会议内容凡属秘密和不宜公开事项,参会人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记录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若要查询时,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方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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