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的文章(4篇)

时间:2023-05-05 10:55:04 浏览量:

篇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的文章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印发关于解决商品房购房者产权登记权益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137号)和《关于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先易后难,一事一议,逐题会商,分类实施。在满足用地不触犯“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质量检测合格、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四项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先办证,后完善,再追责”。造成问题的开发企业的主体责任要追究,不可推脱。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相互之间要并行处理,彼此不相互制约,要具有创造性、突破性和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解决XX行政区域内,已入住但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XX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对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拟办意见。跟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建议,传达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负责审核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的土地手续,提出处理意见。依据领导小组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2、XX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审查确认,负责本区域内信访稳定工作。

  3、县规划局:负责审核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的规划手续,提出处理意见。

  4、县城建局:负责督促开发企业或已建成商品房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手续。

  5、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历史遗留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的消防安全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

  7、民政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8、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欠税情况进行核实并追缴,为购房者办理相关完税手续。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工商登记档案核实历史遗留项目建设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企业基本信息,并对其营业执照提出处理意见。

  10、县财政局:负责对领导小组确定的需要由县政府承担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落实解决,及收取土地出让金事宜。

  11、县公安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项目建设及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合同诈骗、逃税及职务犯罪等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协助各成员单位寻找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

  12、县人民法院:负责历史遗留项目的立案和审理,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及有关资产查封和处置等工作。

  13、县信访局:负责协助做好历史遗留问题上访群众的信访稳定工作。

  14、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难问题咨询,提供法律援助。

  15、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16、县国资局: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查、审批等事宜。

  四、工作程序

  (一)归集汇总历史遗留问题

  XX办事处负责对本区域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进行情况归集并核实相关资料,包括条件确认、要件确认、现场勘查、与开发企业

篇二: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的文章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19年11月2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自2016年我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为妥善解决原分散登记导致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借鉴兰州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处理原则

  1.便民利民的原则。以方便群众、提升效率、优化服务为目标,认真落实“四办”改革要求,实现“最多跑一次”、“5个工作日办结”目标,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覆盖面。

  2.依法依规办理的原则。解决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3.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遗留问题相统一的原则。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施策、解决问题、维护公平”为指导,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4.合力攻坚的原则。针对难点、堵点问题,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靠实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消化问题存量,控制问题增量。

  (三)受理范围及时间节点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且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土地、规划、建设手续齐全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销售不动产税款,致使购房人无法缴纳税款,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房款缴纳凭证,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税务部门收取购房人应承担的税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涉及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征缴。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购房人单方提供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税务部门收取购房人应承担的税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证)。

  (二)土地、规划、建设审批内容与现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无审批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1.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现状与审批内容不符的,按照“先登记后规范”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函告相关部门依职权依法处理。

  2.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的,按照“先处罚后登记”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补办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部门补办的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总产权证)。

  3.房屋已居住使用,且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住建部门负责委托有专业资

  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出具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后,购房人持有关资料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税务部门收取购房人应承担的税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证)。

  4.土地、房屋分散登记时房管部门已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按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由登记机构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住宅出让金缴纳金额按现行基准地价×缴纳比例(5%)×分摊土地面积计算;商业出让金缴纳金额按现行交易价格×缴纳比例(1%)缴纳。

  (三)失地农民安置用地上开发企业(单位)联建的住宅楼,土地、房屋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登记机构按原批准用途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总产权证)。

  (四)拆迁安置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1.拆迁安置单位购买房屋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由拆迁安置单位和被拆迁人提供购房合同和安置协议等资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税务部门收取被拆迁人应承担的税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证)。拆迁单位不存在的,被拆迁人持相关资料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税务部门向被拆迁人收取个人应承担的税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2.拆迁安置单位购买部分房屋产权进行安置的,由拆迁安置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住建部门出具房改过渡审批手续,登记机构按程序为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拆迁安置单位不存在的,由原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被拆迁人向住建部

  门提出申请,由住建部门出具房改过渡审批手续后,登记机构按程序为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拆迁安置单位涉及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征缴。

  (五)原产权单位不存在的房改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由房屋所有权人向住建部门(房改办)提出申请,由住建部门出具房改过渡审批手续后,登记机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原划拨用地上修建的房屋,未经国资部门批准已出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已出售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原批准用途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原产权单位征求国资部门意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国资部门意见为购房人按以上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之规定,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人防等部门配合,制定出台《武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消防验收强制条件的。

  (二)申请土地登记不履行税款缴纳等前置条件的。

  (三)土地、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集体土地上修建小产权商品房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不动产登记事关经济社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同阶段涉及不同的管理部门,导致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纠纷化解难,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做好化解和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恪尽职守、积极履职,切实消化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税务部门要研究提出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税款征缴意见,住建部门要优化建设工程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把好土地、规划审批关,监督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好登记服务职能。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切实解决机制不顺和不同时期的登记难点问题。

  (三)提高工作效率。登记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文件)要求,优化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涉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接到办理申请通知后,各有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房管、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贯彻“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2020年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目标。

  五、各县区已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篇三: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的文章

  

  涉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对策

  摘要:房屋的所有权作为城市化基础而建设的主要不动产权利之一,而不动产权利是可以证明社会大众的房产财产,同样成为社会大众户籍证明的重要权利凭证,在此种发展背景下,不动产证则是人们群众的合理诉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动产登记则产生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企业群众信访不断。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立专门章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出台提供了架构和思路,标志着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国务院于2014年12月22日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该《条例》的宗旨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出现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企业和老百姓不动产“登记难”的矛盾问题较为凸显,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应积极研究相关解决对策,化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实际问题。

  1.不动产登记概论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方便群众,而权利人已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并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职责范围内且资料齐全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对于材料存在错误当场可以更正的,应当立即指正并告知申请人,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受理、审核后,将审核结果记录在登记系统中,最后缮证。从登记的类型来看,现阶段我国不动产登记相关文件明确列举了各种登记类型,其中包含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异议登记等,从登记的权利来看,主要包含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耕地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由于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之前,土地和房产分开管理的城市尚存在土地供应环节的问题,并交织有房屋工程建设的问题,导致最后分户发证阶段出现了不动产登记难的问题,购房者的权利迟迟得不到保障,此类问题常见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此外,现阶段农业、林草、海洋等管理部门尚未完全实现数据信息互通互联,大部分城市发出了第一本林木类不动产权证后就停滞不前,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2.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处置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特点是成因错综复杂、历史跨度长、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多。处置此类问题的原则首先是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企业群众关切。其次以问题为导向,调整适用范围,优化办理程序,细化审查标准和配套政策。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条款,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因此对于涉及城市多个部门的历史遗留问题,应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市)人民政府的协调能力,建立专班机制,增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等部门的推进力度,强化部门协作,优化办事流程,整合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历史遗留问题高效处理。对于纳入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的项目,充分考虑房屋建设时的政策法规,尊重历史,出台地方政策,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细化审查标准的同时,优化、简化甚至“容缺”办理程序。对于存在权属争议、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小产权房、以及列为征收或拆除对象的房屋,应当列入负面清单,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应纳入遗留问题范围。

  3.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分析

  3.1登记分散

  过去不动产信息登记存在分散登记,房产证、土地证主要由房产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管理,信息交互相对较少,数字化管理效果普遍不高,数据之间共享水平相对较低。例如,土地登记时可以不考虑地上房屋的权利状况,国土部门只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人在房产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无需经过国土部门的信息审核,房产一直在办理各种类型的登记,土地权利状态却未随着发生变更。

  3.2缺乏完善的制度

  虽然国家以及各省、市陆续出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办法,但依然缺乏完善性和全面性,因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在整合之后,需要统一移交并建立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平台,国家对于移交的流程没有具体规定,各地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自行制定方案,在自身现有档案或不全的状况下,一揽子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档案数量少、实质性审查档案缺失或不全,给档案查询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以至于部分之间互相推诿。

  4.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

  4.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对于不动产历史遗留登记问题,重点主要集中在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2021年1月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要求各地政府积极主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疏堵结合,缺什么就补什么,谁审批就谁负责,可以推进“证缴分离”,要求部门之间通力协作,敢于担当,明确解决问题的路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执法监察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依法履职。

  4.2不动产档案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是不动产档案实现电子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不动产档案数据建设的基础。未来,所有的不动产档案数据整合利用都要依存于数据库进行实现,因此,不动产档案数据库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数据库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间的重要桥梁,是提高不动产登记发证效率的关键。它的建设在整个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要做好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稳定运行,有效提高信息的交流质量,需要从整体环境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对房屋、土地、林木、草地、海洋等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分层管理,包括不动产登记的事务管理,只有夯实了档案库建设这块基石,才能建立起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高楼大厦。此外对于纸质版不动产登记簿应该建立健全安全保管责任制度,做到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对于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应配置专业专用存储设备,建设信息网络安全措施。

  4.3提高基层不动产管理机构的建设意识和职业素养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且登记人员应该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因此首先对不动产登记受理环节、档案查询科室,审核环节的工作人员做好日常业务培训工作,通过考核、培训、资格管理等相关活动,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知识。

  结束语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本质是由于过去政府为方便招商引资制定的特殊政策或者相关监管工作不够规范、衔接不够到位造成的,政府应集中力量、靶向精准解决问题,既是地方政府信守承诺、担当作为的体现,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信心、振兴经济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既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又能从源头上避免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出现,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要始终跟上社会进步脚步,最终形成的联动解决方案才能真正意义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负担起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民生使命。

  参考文献

  [1]叶长如.浅思不动产档案管理中的常见问题[J].中国房地产,2022(16):58-61.

  [2]张文娜.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构建探讨[J].中外企业文化,2022(04):111-113.

篇四: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的文章

  

  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我区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有土地权属来源,没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材料以及房屋已经竣工材料的房屋首次登记问题

  (一)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已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建好房屋的,根据现行规划管理职责,由区城乡规划办公室或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作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符合工程规划的依据。

  (二)水东地区,凡在2014年10月前已建好的单位建设项目和2015年3月前已建好的个人自建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代替房屋竣工验收的材料作为首次登记的依据。对于其他各镇在2015年10月13日规划事权下放前,没有房屋竣工材料申请首次登记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作为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有土地权属来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但房屋加层超建问题

  超建部分先由区城乡规划办公室出具办理意见,对超建部分进行定性定量,然后根据属地原则,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再由区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建设工程许可部分进行登记;超建部分用阴影标示,不予登记。

  三、房屋基底超出用地红线的问题

  (一)自建房基底超土地使用证宗地红线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房产证基底超出土地使用证宗地红线,且房屋基底面积比土地宗地面积大的,可沿用原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房屋拆旧建新,新建的房屋不能超出土地宗地红线,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2.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由于自然资源部门与规划部门的坐标系不统一,导致房屋基底不完全在宗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基底面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一致,属整体平移的。以“不改变原发证面积”为原则,区城乡规划办公室按现状出具规划意见,对建设用地按现状进行规划调整。然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对土地界址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给予办理更正登记。3.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房屋超出宗地红线的,超出部分在行业规定的误差范围内的,可以给予登记。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由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合法的开发建设手续(包括土地证书、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但在开发过程中存在房屋超用地红线的。

  先由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区规划办公室核实是否超容积率,对不超容积率的,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多占部分土地进行评估,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若超出批准容积率的,需按规定补交增容费,补签土地出让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房屋实际面积超出房产证登记面积的问题

  (一)由于图形不规则或原房产证上图形是手工绘制,导致原房产证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且没有扩建、改建的,由区自然资源局重新进行权籍调查,按现状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2016年6月29日我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房产证没有对楼梯屋和顶层凉棚进行登记的,可继续沿用原房产证的进行不动产登记,楼梯屋和凉棚用阴影标示。我区实施不动产登记后,未经批准擅自建楼梯屋和凉棚,当事人持土地权属来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房屋首次登记的,参照本意见第二条执行。

  (三)阳台改封台问题。

  凡将开敞阳台改封闭阳台,未改动房间(或客厅)与阳台之间隔墙的,沿用原房产证办

  理不动产登记。如改动墙体的,不予登记。

  (四)如属房改房、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出房产证登记面积的,可继续沿用原房产证的图形和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

  (五)自建房建夹层问题。原房产证没登记夹层部分,但如建设工程许可证包含该部分的,予以更正登记;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包含该部分的,则按本意见第二条处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房改房、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办理转移登记有关问题

  先由小区所属单位出具土地来源证明及同意申请人自行交易的意见,然后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如该单位已破产或注销的,则由其(原)上级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如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属区属国有企业的,由茂名市电白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意见;属省、市级国有企业的,由省、市国资部门出具意见,属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的,由其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办理登记时,以幢基底落图、落宗,直接将土地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六、有房产证,没有土地权属来源问题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房屋且已领取房产证书的自建房,申请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如协议、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

  证或契约等有效依据),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权属来源依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土地所有权性质,经公告无异议的,按房屋幢基底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如属完成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原则按划拨土地办理。可先由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提供土地来源证明,然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对住宅小区界址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给予办理登记。房屋交易时,需按房屋交易价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如属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过户的房屋,有房产证,没有权属来源的。可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先由区城乡规划办公室出具意见明确土地用途,权利人补办出让手续,然后按幢基底落图、落宗,给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七、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不一致的登记问题

  (一)如属房屋多次转移,而土地未同步办转移手续的,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茂府规【2018】7号)办理。

  (二)房屋未转移,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权利人为亲属关系的。需将土地和房屋互相转移,缴交相关税费,办理产权共有的房地一体登记后,才能办理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

  (三)利用个人土地进行开发,建成后将房屋分割转移,并办理了业主的房产证的。必须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区税务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一律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同一小区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用途相同、使用年限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参考原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茂名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条件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茂国土资规【2018】1号)的有关规定,这些小区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出让期日按加权算术平均数确定。为避免以后出现土地年限不一致的问题,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城乡规划办公室、区住建局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若发现同一小区所申报多宗用地的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暂缓办理,待申请人办理完统一使用年限手续后才给予办理上述相关许可手续。

  九、没有土地来源的农村宅基地登记问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各镇自然资源所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自然资源所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然资源局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十、国家、省、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推荐访问: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的文章 不动产 解决办法 遗留问题